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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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公示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备注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秀洲区范围内属城镇建设规划管理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建筑面积和建筑类型征收,住宅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

财综〔1997〕66号

浙价房〔1997〕209号

财综〔2009〕89号

嘉财综〔2015〕655号

秀洲政办发〔2022〕19号

浙财综〔2024〕9号

符合基础设施配套费减缓免规定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46号)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并出具有效证明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减缓免。

2

污水处理费

居民*/立方米,商业服务业*/立方米,一般工业*/立方米,高污染企业*/立方米,工业企业COD和多因子分档计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浙价资〔2014〕86号

嘉发改物〔2012〕258号

嘉发改物〔2012〕304号

浙财综〔2015〕39号

嘉发改〔2021〕28号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备注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秀洲区范围内属城镇建设规划管理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建筑面积和建筑类型征收,住宅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

财综〔1997〕66号

浙价房〔1997〕209号

财综〔2009〕89号

嘉财综〔2015〕655号

秀洲政办发〔2022〕19号

浙财综〔2024〕9号

符合基础设施配套费减缓免规定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46号)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并出具有效证明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减缓免。

2

污水处理费

居民*/立方米,商业服务业*/立方米,一般工业*/立方米,高污染企业*/立方米,工业企业COD和多因子分档计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浙价资〔2014〕86号

嘉发改物〔2012〕258号

嘉发改物〔2012〕304号

浙财综〔2015〕39号

嘉发改〔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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