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永春顺德堂食品有限公司锅炉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4〕表20号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永春顺德堂食品有限公司锅炉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4〕表20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永 (略) 锅炉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5月15日—2024年5月2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通讯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泉永环评〔2024〕表20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永 (略) 锅炉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永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 (略) 编制的《福建永 (略) 锅炉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永春县石鼓 (略) 1130号,本次改建新增一台2t/h燃气锅炉,淘汰原有的2/h燃煤锅炉。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项目符合产业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水污染防治。项目锅炉废水应依托现有自建地埋式“厌氧滤床+接触氧化+沉淀+除磷”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 (略) (略) 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燃天然气废气应经收集后通过不低于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燃天然气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4类标准。
4、《报告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为:SO2≤0.050t/a、NOX≤0.201t/a,项目总量“以新带老”,不突破原有项目排放总量,无需另外申购排污权指标。
5、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6、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自然资源、安全、消防、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要求。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按照相应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5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永 (略) 锅炉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5月15日—2024年5月2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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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永环评〔2024〕表20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永 (略) 锅炉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永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 (略) 编制的《福建永 (略) 锅炉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永春县石鼓 (略) 1130号,本次改建新增一台2t/h燃气锅炉,淘汰原有的2/h燃煤锅炉。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项目符合产业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水污染防治。项目锅炉废水应依托现有自建地埋式“厌氧滤床+接触氧化+沉淀+除磷”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 (略) (略) 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燃天然气废气应经收集后通过不低于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燃天然气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4类标准。
4、《报告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为:SO2≤0.050t/a、NOX≤0.201t/a,项目总量“以新带老”,不突破原有项目排放总量,无需另外申购排污权指标。
5、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6、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自然资源、安全、消防、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要求。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按照相应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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