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环罚〔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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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环罚〔2024〕2号

克环罚〔2024〕2号

当事人名称: (略) (略)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L

地址:新 (略) 碧水花苑10—3号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4日, (略) (略)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L。

2.?2024年4月23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 (略) 白碱滩区兴 (略) 内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该笔录由现场负责人王晓辉确认签字, (略) 内有一条压力容器维修、清洗生产线,内容包括行吊设备1台,清洗机1台。

3.?2024年4月23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 (略) 白碱滩区兴 (略) 内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4张,证明该单位现场建设有行吊设备1台,清洗机1台。

4.?2024年4月24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 (略) 生态环境局923办公室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该笔录由法定代表人王晓辉确认签字, (略) 内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5.?2024年4月24日, (略) (略)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提供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证明该单位行吊设备价值*元,清洗机价值*元。

6.?2024年4月24日, (略) (略)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提供的与新疆古道探险 (略) 签订的《兴农湖承包协议》1份, (略) 承包费用为*元。

7.?2024年4月24日, (略) (略)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提供的《承诺说明》1份,证明该单位压力容器维修、清洗项目总投资额为*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4年5月15日,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该项目总投资额*元,裁量因素及裁量因子中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选择“报告表”,项目建设进程选择“调试阶段”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元(*万*仟*佰元)。

你单位在本次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落实企业环境管理主体责任,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略) 生态环境局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文明支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124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5日

克环罚〔2024〕2号

当事人名称: (略) (略)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L

地址:新 (略) 碧水花苑10—3号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4日, (略) (略)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L。

2.?2024年4月23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 (略) 白碱滩区兴 (略) 内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该笔录由现场负责人王晓辉确认签字, (略) 内有一条压力容器维修、清洗生产线,内容包括行吊设备1台,清洗机1台。

3.?2024年4月23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 (略) 白碱滩区兴 (略) 内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4张,证明该单位现场建设有行吊设备1台,清洗机1台。

4.?2024年4月24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 (略) 生态环境局923办公室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该笔录由法定代表人王晓辉确认签字, (略) 内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5.?2024年4月24日, (略) (略)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提供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证明该单位行吊设备价值*元,清洗机价值*元。

6.?2024年4月24日, (略) (略)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提供的与新疆古道探险 (略) 签订的《兴农湖承包协议》1份, (略) 承包费用为*元。

7.?2024年4月24日, (略) (略)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提供的《承诺说明》1份,证明该单位压力容器维修、清洗项目总投资额为*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4年5月15日,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该项目总投资额*元,裁量因素及裁量因子中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选择“报告表”,项目建设进程选择“调试阶段”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元(*万*仟*佰元)。

你单位在本次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落实企业环境管理主体责任,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略) 生态环境局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文明支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124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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