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夏鑫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年产1200吨金属制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夏鑫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年产1200吨金属制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夏鑫 (略) :
你公司委托宁夏 (略) 编制的《宁夏鑫 (略) 年产1200吨金属制品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305-*-99-05-*。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略) 东侧 (略) 四号车间。项目总租赁面积3200m2,主要购置数控切割机、抛丸清理机、联合冲剪机等设备,计划年产1200吨金属制品。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3.3%,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切割粉尘、焊接烟尘、抛丸粉尘和喷漆废气。切割粉尘全封闭车间内自然沉降,定期清理;焊接烟尘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抛丸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喷漆废气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抛丸粉尘、喷漆废气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分别由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A级排放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 (略) ,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数控切割机、剪板机和联合冲剪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和基础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边角料、切割粉尘、废焊条及焊头)和危险废物(废油漆桶、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润滑油)。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于一般固废暂存区(10m2)后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10m2),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设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按照《 (略) 安委会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精神,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六、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鑫 (略) :
你公司委托宁夏 (略) 编制的《宁夏鑫 (略) 年产1200吨金属制品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305-*-99-05-*。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略) 东侧 (略) 四号车间。项目总租赁面积3200m2,主要购置数控切割机、抛丸清理机、联合冲剪机等设备,计划年产1200吨金属制品。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3.3%,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切割粉尘、焊接烟尘、抛丸粉尘和喷漆废气。切割粉尘全封闭车间内自然沉降,定期清理;焊接烟尘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抛丸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喷漆废气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抛丸粉尘、喷漆废气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分别由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A级排放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 (略) ,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数控切割机、剪板机和联合冲剪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和基础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边角料、切割粉尘、废焊条及焊头)和危险废物(废油漆桶、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润滑油)。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于一般固废暂存区(10m2)后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10m2),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设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按照《 (略) 安委会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精神,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六、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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