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格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套汽车注塑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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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芜湖格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套汽车注塑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芜湖格 (略) :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格 (略) 年产500万套汽车注塑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 (略) (略) 鸠江经济开发区龙潭路55号。项目总投资13015万元, (略) 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备案(鸠发改告〔2024〕99号,项目代码:2404-*-04-05-*)。主要建设内容:租赁厂房面积约1504平方米,购置注塑机、烘干机、破碎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汽车注塑零部件500万套。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水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破碎废气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

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苯*烯、*苯、*苯、氨及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注塑工序所产生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有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苯、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氨、苯*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冷却循环水、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政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 (略) 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APH096X)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芜湖格 (略) :

你公司报来的《芜湖格 (略) 年产500万套汽车注塑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该项 (略) (略) 鸠江经济开发区龙潭路55号。项目总投资13015万元, (略) 鸠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备案(鸠发改告〔2024〕99号,项目代码:2404-*-04-05-*)。主要建设内容:租赁厂房面积约1504平方米,购置注塑机、烘干机、破碎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汽车注塑零部件500万套。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注塑废气采用集气罩+水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破碎废气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

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苯*烯、*苯、*苯、氨及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注塑工序所产生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有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苯、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氨、苯*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冷却循环水、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政管网。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并满足纳管要求,通过污水管网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管理。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和施工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 (略) 政、环卫等部门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同时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要求。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请鸠江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APH096X)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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