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靖宇县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
下游联动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 (略) 场化改革,建 (略) 场形成机制, (略) 天然气稳定供应,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92号)及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对我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26.com
联系电话:*
意见征询期:自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6月18日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相关建议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靖宇县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17日
为推进 (略) 场化改革,建 (略) 场形成机制, (略) 天然气稳定供应,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92号)及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靖宇县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
一、联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天然气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通过使用公 (略) 系统配送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采购价格 (略) 内燃气企业采购全部气源(包括管道气源、LNG、CNG等)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二、联动周期
联动机制不设启动条件,及时疏导采购价格变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以一个自然年进行联动,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半年进行联动。
三、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上期实际和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居民用气联动价格上调应设置幅度限制,原则上每次不超过*/立方米(2026年底前,上调幅度控制在*/立方米以内),超出部分可在下个联动周期予以疏导,下调幅度不限。联动周期内居民用气加权采购价格累计未超过基期正负5%时,可不实施价格联动,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可不设幅度限制。
四、联动程序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实施,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在规定调整金额或幅度内,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调整销售价格。依据听证后的联动机制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可不再开展定价听证,调整居民用气价格严格履行相关定价听证程序。
五、联动价格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上年度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和税费)+配气价格。建立联动机制后,终端销售价格=上年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价格金额。联动价格要随采购价格定期变动,不能只涨不降。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后,现行阶梯起量、阶梯价差保持不变。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规定或配气价格上涨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配气价格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时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依法履行定调价程序,配气价格上涨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频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联动价格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整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可按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执行,原则上不超过4%,低于4%的按实际数据计算。
六、联动相关事项
1.为保证价格联动顺利实施,燃气企业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对于燃气企业拒不配合,无法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导致联动机制无法实施的,其后果由燃气企业承担。
2.当国内(或本地区)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情况时,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可暂停、延迟启动价格联动,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特殊情况解除后,恢复实施联动机制。
3.联动价格执行后,燃气经营企业要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并及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各方关切,消除民众疑问,取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确保社会舆论稳定。联动价格上涨较大时,要适时做好解释工作,适当延长终端用户购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避免出现集中抢购现象。
本办法2024年 月 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规定执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于征求《靖宇县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
下游联动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 (略) 场化改革,建 (略) 场形成机制, (略) 天然气稳定供应,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92号)及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对我县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26.com
联系电话:*
意见征询期:自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6月18日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相关建议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靖宇县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
靖宇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17日
为推进 (略) 场化改革,建 (略) 场形成机制, (略) 天然气稳定供应,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92号)及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靖宇县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
一、联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天然气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通过使用公 (略) 系统配送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采购价格 (略) 内燃气企业采购全部气源(包括管道气源、LNG、CNG等)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二、联动周期
联动机制不设启动条件,及时疏导采购价格变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以一个自然年进行联动,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半年进行联动。
三、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上期实际和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居民用气联动价格上调应设置幅度限制,原则上每次不超过*/立方米(2026年底前,上调幅度控制在*/立方米以内),超出部分可在下个联动周期予以疏导,下调幅度不限。联动周期内居民用气加权采购价格累计未超过基期正负5%时,可不实施价格联动,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可不设幅度限制。
四、联动程序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实施,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在规定调整金额或幅度内,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调整销售价格。依据听证后的联动机制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可不再开展定价听证,调整居民用气价格严格履行相关定价听证程序。
五、联动价格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上年度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和税费)+配气价格。建立联动机制后,终端销售价格=上年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价格金额。联动价格要随采购价格定期变动,不能只涨不降。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后,现行阶梯起量、阶梯价差保持不变。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规定或配气价格上涨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配气价格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时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依法履行定调价程序,配气价格上涨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频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联动价格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整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可按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执行,原则上不超过4%,低于4%的按实际数据计算。
六、联动相关事项
1.为保证价格联动顺利实施,燃气企业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对于燃气企业拒不配合,无法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导致联动机制无法实施的,其后果由燃气企业承担。
2.当国内(或本地区)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情况时,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可暂停、延迟启动价格联动,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特殊情况解除后,恢复实施联动机制。
3.联动价格执行后,燃气经营企业要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并及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各方关切,消除民众疑问,取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确保社会舆论稳定。联动价格上涨较大时,要适时做好解释工作,适当延长终端用户购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避免出现集中抢购现象。
本办法2024年 月 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规定执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