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能
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能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全县棚户区、城中村和老旧小区改造,落实省、市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年度目标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有关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县直管公房管理工作;指导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四)负责国家和省、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推广和实施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落实国家和省、市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省、 (略) 场监管政策和调控措施;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监管、房屋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六)负责监 (略) 场、 (略) 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
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略) 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拟 (略) 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七) (略) 建设工作, (略) 建设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负责汇 (略) 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实施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八)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小城镇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组织编制改造规划、年度任务并督导实施。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九) (略) 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设科技进步及建筑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广建筑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标准;负责建筑领域清洁能源供热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综合统计工作,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工作,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二)负责 (略) 政工程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图纸审查企业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办公室、党建办(督查室)、财务股、市政股(项目办)、安全股、征收办、创城办、村镇股、质监股、建管办、法制办、物业办、节能办、住保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全县棚户区、城中村和老旧小区改造,落实省、市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年度目标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有关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县直管公房管理工作;指导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四)负责国家和省、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推广和实施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落实国家和省、市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省、 (略) 场监管政策和调控措施;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监管、房屋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六)负责监 (略) 场、 (略) 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
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略) 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拟 (略) 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七) (略) 建设工作, (略) 建设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负责汇 (略) 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实施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八)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小城镇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组织编制改造规划、年度任务并督导实施。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九) (略) 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设科技进步及建筑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广建筑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标准;负责建筑领域清洁能源供热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综合统计工作,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工作,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二)负责 (略) 政工程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图纸审查企业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办公室、党建办(督查室)、财务股、市政股(项目办)、安全股、征收办、创城办、村镇股、质监股、建管办、法制办、物业办、节能办、住保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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