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劢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劢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劢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5月 17日至 2024年05月23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3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邮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劢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实验室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黄埔区 |
建设单位 | 劢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劢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实验室建设项目 (略) 黄埔区联和街道广州科学城总部经济区A9栋1001/1101房建设,年进行电位滴定30批次、离子色谱70批次、水分测试40批次、近红外光谱测试10批次、伏安极谱测试10批次。项目年工作250天,每天8小时。 |
环评机构 | 广州尚洁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氨气、氯化氢、氮氧化物、*醇、TVOC、非*烷总烃)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其中氨气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氯化氢、氮氧化物、*醇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TVOC、非*烷总烃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放口(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
根据劢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5月 17日至 2024年05月23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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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劢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实验室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黄埔区 |
建设单位 | 劢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劢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实验室建设项目 (略) 黄埔区联和街道广州科学城总部经济区A9栋1001/1101房建设,年进行电位滴定30批次、离子色谱70批次、水分测试40批次、近红外光谱测试10批次、伏安极谱测试10批次。项目年工作250天,每天8小时。 |
环评机构 | 广州尚洁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氨气、氯化氢、氮氧化物、*醇、TVOC、非*烷总烃)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其中氨气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氯化氢、氮氧化物、*醇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TVOC、非*烷总烃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放口(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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