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县行政审批局关于井研县大佛水厂扩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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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县行政审批局关于井研县大佛水厂扩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井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井研县大佛水厂扩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审批的请示》(井研水投〔2024〕09号)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井研县大佛水厂扩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技术审查,你公司与编制单位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井研县大佛水厂扩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组出具了技术审定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井研县大佛水厂扩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 (略) 井研县,其中取水口工程位于周坡镇余店村;大佛水厂供水服务区域为周坡镇、镇阳镇、纯复镇等街镇;县城水厂供水服务区域为高凤镇、东林镇、研城街道、集益镇、研经镇、宝五镇等街镇。建设性质为扩建、建设类项目。项目建设内容由大佛水厂片区、县城水厂片区2个片区工程组成。1.大佛水厂为取水泵站+输水管道+净水厂+送水泵房+供水主管工程组成,输配水管网总长为261.64公里;2.县城水厂为提水泵站+输水管道+净水厂+送水泵房+供水主管工程组成,输配水管网总长为254.71公里;3.本工程共计建设加压本站35座,其中:大佛水厂供区加压泵站13座,县城水厂供区加压泵站22座。项目总用地面积142.77hm2,其中永久占地1.10hm2,主要为取水工程、加压泵站、管线所配套的各类井座等;临时占地141.67hm2,主要为管道开挖断面、管道土石方临时堆放占地等。工程占地类型主要为耕地13.18hm2 、林地62.76hm2、草地40.54hm2、园地22.37hm2、交通运输用地3.93hm2。项目建设期间预计共产生挖方量128.51万m3(含表土剥离量31.32万m3),回填方128.51万m3(含表土回覆31.32万m3)。项目输水管道总长度为516.35km,通过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分析,项目挖方用于本项目回填利用或沿线平铺,不会产生永久弃土。项目总投资16250.9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1375.66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银行融资,不足部分县财政配套。项目计划于2024年5月底开始施工,2026年4月底完工,总工期24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42.77hm2。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2个一级防治分区,3个二级防治分区,6个三级防治分区,一级防治分区为大佛水厂片区工程区、县城水厂片区工程区;其中大佛水厂片区工程区分为取水工程和供水管线工程区2个二级防治区,二级分区中取水工程区分为建构筑物区和绿化区,供水管线工程区分为加压泵站区和供水管线区;县城水厂片区工程区为供水管线工程区1个二级防治区,二级分区分为加压泵站区和供水管线区。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防治标准。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 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 97%,林草覆盖率 25%。
(三)同意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分析。水土流失调查内容全面,基本同意水土流失调查方法和调查结果。
(四)基本同意对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设计及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和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原则、依据、方法、费率标准及投资金额。
(七)根据《 (略)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 (略)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属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水土保持资金、管理等保证措施,做好该水土保持方案的后续设计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特别是雨季的施工建设的监管。
(二)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和进度。
(三)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等制度和措施,定期向县水务局上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县水务局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建设时,需重新或新增设置弃渣场的,须征得县水务局同意,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项目完工后,你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和《 (略) 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规定,组织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向社会公开并报县水务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井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井研县大佛水厂扩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审批的请示》(井研水投〔2024〕09号)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井研县大佛水厂扩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技术审查,你公司与编制单位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井研县大佛水厂扩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组出具了技术审定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井研县大佛水厂扩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 (略) 井研县,其中取水口工程位于周坡镇余店村;大佛水厂供水服务区域为周坡镇、镇阳镇、纯复镇等街镇;县城水厂供水服务区域为高凤镇、东林镇、研城街道、集益镇、研经镇、宝五镇等街镇。建设性质为扩建、建设类项目。项目建设内容由大佛水厂片区、县城水厂片区2个片区工程组成。1.大佛水厂为取水泵站+输水管道+净水厂+送水泵房+供水主管工程组成,输配水管网总长为261.64公里;2.县城水厂为提水泵站+输水管道+净水厂+送水泵房+供水主管工程组成,输配水管网总长为254.71公里;3.本工程共计建设加压本站35座,其中:大佛水厂供区加压泵站13座,县城水厂供区加压泵站22座。项目总用地面积142.77hm2,其中永久占地1.10hm2,主要为取水工程、加压泵站、管线所配套的各类井座等;临时占地141.67hm2,主要为管道开挖断面、管道土石方临时堆放占地等。工程占地类型主要为耕地13.18hm2 、林地62.76hm2、草地40.54hm2、园地22.37hm2、交通运输用地3.93hm2。项目建设期间预计共产生挖方量128.51万m3(含表土剥离量31.32万m3),回填方128.51万m3(含表土回覆31.32万m3)。项目输水管道总长度为516.35km,通过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分析,项目挖方用于本项目回填利用或沿线平铺,不会产生永久弃土。项目总投资16250.9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1375.66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银行融资,不足部分县财政配套。项目计划于2024年5月底开始施工,2026年4月底完工,总工期24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42.77hm2。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2个一级防治分区,3个二级防治分区,6个三级防治分区,一级防治分区为大佛水厂片区工程区、县城水厂片区工程区;其中大佛水厂片区工程区分为取水工程和供水管线工程区2个二级防治区,二级分区中取水工程区分为建构筑物区和绿化区,供水管线工程区分为加压泵站区和供水管线区;县城水厂片区工程区为供水管线工程区1个二级防治区,二级分区分为加压泵站区和供水管线区。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防治标准。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 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 97%,林草覆盖率 25%。
(三)同意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分析。水土流失调查内容全面,基本同意水土流失调查方法和调查结果。
(四)基本同意对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设计及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和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原则、依据、方法、费率标准及投资金额。
(七)根据《 (略) (略) 发展和改革 (略) 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 (略)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属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水土保持资金、管理等保证措施,做好该水土保持方案的后续设计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特别是雨季的施工建设的监管。
(二)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和进度。
(三)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等制度和措施,定期向县水务局上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县水务局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建设时,需重新或新增设置弃渣场的,须征得县水务局同意,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项目完工后,你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和《 (略) 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规定,组织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向社会公开并报县水务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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