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7日环保城管类许可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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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7日环保城管类许可决定的公告

一、作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批复决定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证书编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广西 (略)

广西壮族 (略) 叠 (略) (略) 1栋3楼4间

桂环辐证[C6062]

同意

2024年5月16日

2029年5月15日

二、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审批

文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 (略) 主干道短时积水点治理项目( (略) 老城区积水点治理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象山区、秀峰区、七星区、叠彩区、临桂区

市审批环评许可〔2024〕11号

同意

2024年5月13日

2099年12月31日

2

(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110千伏清风站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桂林供电局

(略) 叠彩区大河乡五福村110千伏清风变电站内

市审批环评许可〔2024〕12号

同意

2024年5月13日

2099年12月31日

三、 (略) 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决定文书名称

证书编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桂林米栗 (略)

象山 (略) 长虹新苑东侧

(略)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市建筑垃圾处[2024]46号

同意

2024年5月15日

2024年5月15日-2024年8月30日

2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略)

雁山区创业服务中心东侧

(略)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市建筑垃圾处[2024]47号

同意

2024年5月17日

2024年5月17日-2025年4月30日

四、作 (略) 道路审批许可决定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决定文书名称

证书编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略) 道路审批

桂林 (略)

(略) (批发城公交站对面)

(略) (略) 道路许可证

市审批挖掘〔2024〕20号

同意

2024年5月17日

2024年5月19日-2024年5月24日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一、作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批复决定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证书编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广西 (略)

广西壮族 (略) 叠 (略) (略) 1栋3楼4间

桂环辐证[C6062]

同意

2024年5月16日

2029年5月15日

二、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审批

文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 (略) 主干道短时积水点治理项目( (略) 老城区积水点治理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象山区、秀峰区、七星区、叠彩区、临桂区

市审批环评许可〔2024〕11号

同意

2024年5月13日

2099年12月31日

2

(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110千伏清风站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桂林供电局

(略) 叠彩区大河乡五福村110千伏清风变电站内

市审批环评许可〔2024〕12号

同意

2024年5月13日

2099年12月31日

三、 (略) 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决定文书名称

证书编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桂林米栗 (略)

象山 (略) 长虹新苑东侧

(略)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市建筑垃圾处[2024]46号

同意

2024年5月15日

2024年5月15日-2024年8月30日

2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略)

雁山区创业服务中心东侧

(略)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市建筑垃圾处[2024]47号

同意

2024年5月17日

2024年5月17日-2025年4月30日

四、作 (略) 道路审批许可决定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决定文书名称

证书编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略) 道路审批

桂林 (略)

(略) (批发城公交站对面)

(略) (略) 道路许可证

市审批挖掘〔2024〕20号

同意

2024年5月17日

2024年5月19日-2024年5月24日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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