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接受监督,切实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兖矿 (略) (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 (略) 各级组织或员工提出举报的相关组织及个人。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企业规章制度以及侵害组织或个人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对被举报单位、个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组织或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依规受理举报,共同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应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略) 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布举报受理渠道等信息。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信件、网络、电话、面述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应当按照程序处理。承办人员不得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销毁举报材料,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条 承办人员要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或复制,严禁将举报信息透露给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和声音。
第九条 严格做好举报信息保密工作,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形式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仅限于向举报人核查取证或通知举报人处理结果时使用。
第十条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因举报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有关组织和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要时可商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公司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交由相关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二条 (略) 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