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坑片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下坑片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下坑片区*-01-39地 (略) 永定区凤城街道下坑片区,中心坐标经度为116.*°、纬度为24.*°,早期作为林地和农用地使用,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R0701)、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商店,不含商业办公)(B0901),属于第一类用地。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地块进行了污染识别工作,主要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资料收集分析等方式对本地块和相邻地块污染源进行识别。
三、调查结果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 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下坑片区*-01-39地块未存在有明确污染源,周边无环境污染源对其存有有效污染途径,不易发生污染物迁移,地块受污染潜在风险较小,地块现况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建议场地污染状况调查活动至第一阶段即可结束,无需进行第二阶段初步采样调查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下坑片区*-01-39地 (略) 永定区凤城街道下坑片区,中心坐标经度为116.*°、纬度为24.*°,早期作为林地和农用地使用,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R0701)、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商店,不含商业办公)(B0901),属于第一类用地。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地块进行了污染识别工作,主要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资料收集分析等方式对本地块和相邻地块污染源进行识别。
三、调查结果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 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下坑片区*-01-39地块未存在有明确污染源,周边无环境污染源对其存有有效污染途径,不易发生污染物迁移,地块受污染潜在风险较小,地块现况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建议场地污染状况调查活动至第一阶段即可结束,无需进行第二阶段初步采样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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