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森田物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公众参与公示
新疆森田物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公众参与公示
新疆森田物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公众参与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DB65/T4321-2020)、《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对公众意见收集调查,了解项目运营后公众的反应。咨询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是否有关于本项目的投诉等。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我公司于2024年4月委托新疆朗 (略) 承担“ (略)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DB65/T4321-2020)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公众参公示,向公众公开本项目环境评价的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
一、建设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略) 环境影响后评价
(2)建设单位: (略)
(3)建设地点:昌吉回族 (略) 产业园阜东一区 (略) 内,厂址中心点地理坐标:E88?10′41.392″,N44?8′21.256″。
建设内容:新疆 (略) 于2014年8月7日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出具的《关于新疆 (略) 年产*吨硫酸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4]955号)、《关于新疆 (略) 年产2.*吨硫酸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4]956号)。已建设年产*吨硫酸镁、2.*吨硫酸钾、*吨盐酸生产建设项目。2021年新疆 (略) 由 (略) 拍卖所得。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 (略)
单位地址:昌吉回族 (略) 产业园阜东一区 (略)
联系人:夏工
联系电话:*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环评单位名称:新疆朗 (略)
单位地址:新 (略) 天 (略) 17号1栋15层B单元1509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
邮箱:*@*q.com
四、公众 (略) 络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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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略)
2024年5月17日
新疆森田物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公众参与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DB65/T4321-2020)、《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对公众意见收集调查,了解项目运营后公众的反应。咨询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是否有关于本项目的投诉等。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我公司于2024年4月委托新疆朗 (略) 承担“ (略)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DB65/T4321-2020)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公众参公示,向公众公开本项目环境评价的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
一、建设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略) 环境影响后评价
(2)建设单位: (略)
(3)建设地点:昌吉回族 (略) 产业园阜东一区 (略) 内,厂址中心点地理坐标:E88?10′41.392″,N44?8′21.256″。
建设内容:新疆 (略) 于2014年8月7日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出具的《关于新疆 (略) 年产*吨硫酸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4]955号)、《关于新疆 (略) 年产2.*吨硫酸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4]956号)。已建设年产*吨硫酸镁、2.*吨硫酸钾、*吨盐酸生产建设项目。2021年新疆 (略) 由 (略) 拍卖所得。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 (略)
单位地址:昌吉回族 (略) 产业园阜东一区 (略)
联系人:夏工
联系电话:*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环评单位名称:新疆朗 (略)
单位地址:新 (略) 天 (略) 17号1栋15层B单元1509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
邮箱:*@*q.com
四、公众 (略) 络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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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略)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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