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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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4〕2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许必太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F

地址: (略) 开州区大进镇云凤村8组88号

接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5月1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进行了检查,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在开州区大进镇云凤村实施的砂石加工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3月开工建设,2024年4月完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元。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诚信承诺书》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证据: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单证明案件来源,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4年5月18日在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

立即停止建设,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万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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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4〕2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许必太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F

地址: (略) 开州区大进镇云凤村8组88号

接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5月1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进行了检查,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在开州区大进镇云凤村实施的砂石加工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3月开工建设,2024年4月完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元。

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诚信承诺书》证明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证据: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单证明案件来源,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负责人于2024年5月18日在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

立即停止建设,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开州区龙临建材加工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万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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