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的公示
市住建局关于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的公示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监理企业:
为加强监理企业动态监管, (略) 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略) 《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59号)和省住建厅《全省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3〕2456号)等要求,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34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了动态核查,主要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注册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开展巡查管理等情况,现将核查情况予以公示。
名单内不合格的企业应自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相关整改资料报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工程监理类资质升级、增项、变更等业务。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按照程序报请省住建厅撤销或者降低企业监理资质。
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建管科反映,联系电话:0712-*。
附件:全市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公示表5.15.pdf在线预览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5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监理企业:
为加强监理企业动态监管, (略) 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略) 《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59号)和省住建厅《全省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3〕2456号)等要求,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34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了动态核查,主要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注册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开展巡查管理等情况,现将核查情况予以公示。
名单内不合格的企业应自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相关整改资料报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工程监理类资质升级、增项、变更等业务。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按照程序报请省住建厅撤销或者降低企业监理资质。
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建管科反映,联系电话:0712-*。
附件:全市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公示表5.15.pdf在线预览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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