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潍坊市奎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潍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N0PTB67,公司住所: (略) 奎文区东风东街301号永安大厦1901,法定代表人:陈海龙,成立日期:2018年4月20日。
2024年1月29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王英杰投诉,反映其个人信息被冒用,用于办理“潍 (略) ”营业执照并担任监事。接到诉求后, (略) 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29日向其 (略) 监东撤字*号告知书,要求 (略) 场监管总局《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冒用 (略) 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2月4日,王 (略) 场监管局寄递申请表、身份证丢失报案回执、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丢失情况视频说明等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2月9日, (略) 场监管局向王英杰寄递受理通知书,正式予以受理。
2024年2月29日, (略) (略) 登记地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经查,在登记地址已查找不到该企业,多次拨打登记时所留法定代表人及联络员电话号码,均提示为空号。拨打财务人员王志聪电话时,同样声称身份信息被冒用,并于2024年2月2 (略) 场监管局出具了身份证补办信息。由于始终无法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且在登记地址已查找不到该企业,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略) 场监管局于2024年3月8日,通过“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该公司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的相关事宜依法予以公示,现公示期已满45天,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申请。 (略) 场监管局于2024年4月26日,分 (略) 公安局奎文分局、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奎文区税务局, (略) 登记的意见,在规定时效内以上单位均未表示异议。 (略) 场监管局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报告, (略) 登记,并将有关调查资料转交我局。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潍 (略) 设立登记时,隐瞒了冒用王 (略) 设立登记的事实。以上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略) 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撤销潍 (略) 201 (略) 设立登记。
二、潍 (略) 应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营业执照缴回我局。
当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奎文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奎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5月12日
当事人名称:潍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N0PTB67,公司住所: (略) 奎文区东风东街301号永安大厦1901,法定代表人:陈海龙,成立日期:2018年4月20日。
2024年1月29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王英杰投诉,反映其个人信息被冒用,用于办理“潍 (略) ”营业执照并担任监事。接到诉求后, (略) 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29日向其 (略) 监东撤字*号告知书,要求 (略) 场监管总局《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冒用 (略) 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2月4日,王 (略) 场监管局寄递申请表、身份证丢失报案回执、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丢失情况视频说明等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2月9日, (略) 场监管局向王英杰寄递受理通知书,正式予以受理。
2024年2月29日, (略) (略) 登记地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经查,在登记地址已查找不到该企业,多次拨打登记时所留法定代表人及联络员电话号码,均提示为空号。拨打财务人员王志聪电话时,同样声称身份信息被冒用,并于2024年2月2 (略) 场监管局出具了身份证补办信息。由于始终无法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且在登记地址已查找不到该企业,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略) 场监管局于2024年3月8日,通过“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该公司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的相关事宜依法予以公示,现公示期已满45天,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申请。 (略) 场监管局于2024年4月26日,分 (略) 公安局奎文分局、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奎文区税务局, (略) 登记的意见,在规定时效内以上单位均未表示异议。 (略) 场监管局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报告, (略) 登记,并将有关调查资料转交我局。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潍 (略) 设立登记时,隐瞒了冒用王 (略) 设立登记的事实。以上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略) 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撤销潍 (略) 201 (略) 设立登记。
二、潍 (略) 应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营业执照缴回我局。
当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奎文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奎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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