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业局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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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林业局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公示

藤县林业局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公示
2024-05-17 10:25 来源:藤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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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1 江柱建 自然人 林罚决字[2024]第103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2022年10月25日,藤县林政资源稽查队工作人员对森林督查图斑(39号)核查发现,藤县大黎镇朝林村村民江柱建、和平镇思源村村民陈永健两人于2022年10月25日,藤县林政资源稽查队工作人员对森林督查图斑(39号)核查发现,藤县大黎镇朝林村村民江柱建、和平镇思源村村民陈永健两人于2021年10月在藤县东荣镇坡头村“赤岭冲”(地名)超出林木采伐证许可范围采伐林木。经鉴定,江柱建、陈永健超证采伐尾叶桉434株,蓄积为28立方米,出材21立方米。2023年12月29,藤 (略) 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藤检刑不诉〔2023〕48号),认为:江柱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柱建不起诉(陈永健另案处理)。2024年1月18日,藤 (略) 向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藤检刑行意〔2024〕4号),要求我局对江柱建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有关规定,应处以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即*元。但是,鉴于本案中滥伐林木是江柱建、陈永健两人共同所为,经研究,拟责令江柱建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即1302株。同时拟对江柱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1302株。罚款*元 2024/5/16 2024/11/16 2027/5/16 藤县林业局
2 陈柱 自然人 林罚决字[2024]第104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藤县大黎镇祥江村村民陈柱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在大黎镇上荣村竹沙组“六谷”(地名)采伐林木。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林木采伐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陈柱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其他硬阔共146株,蓄积为10.14立方米,出材5.19立方米。根据《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我县目前林木价格标准为: (略) 场均价为500元每立方米,陈柱滥伐林木价值为259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438株。罚款*元 2024/5/16 2024/11/16 2027/5/16 藤县林业局
3 潘定生 自然人 林罚决字[2024]第111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藤县古龙镇陈平村村民潘定生于2024年2月在古龙镇陈平村北星组“北星顶”(地名)无证采伐林木。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林木采伐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潘定生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马尾松和其他软阔共77株,总蓄积为17.27立方米,总出材11.55立方米(其中马尾松蓄积15.87立方米,出材10.67立方米;其他软阔蓄积1.4立方米,出材0.88立方米)。根据藤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藤价认定[2024]74号)我县目前林木价格标准为:松、 (略) 场均价为330元每立方米,经计算,温仕达所滥伐林木价值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231株。罚款*.5元 2024/5/16 2024/11/16 2027/5/16 藤县林业局
4 陈爱艺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112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藤县平福乡平福村村民陈爱艺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在平福乡平福村古风组“白坟冲”(地名)采伐林木。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林木采伐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陈爱艺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马尾松和其他硬阔共15株,总蓄积为1.42立方米,总出材0.83立方米(其中马尾松蓄积0.54立方米,出材0.36立方米;其他硬阔蓄积0.88立方米,出材0.47立方米)。且林地在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根据《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我县目前林木价格标准为:松、 (略) 场均价为500元每立方米,陈爱艺滥伐林木价值为41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30株。罚款1245元 2024/5/16 2024/11/16 2027/5/16 藤县林业局
5 陈健满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059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2023年5月7日,藤县林政资源稽查队工作人员对2022年森林督查图斑(270号)核查发现,藤县太平镇永良村村民陈健满于2021年7月在太平镇永良村思旺1组“社背界”(地名)采伐林木,且该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林木采伐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陈健满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马尾松和其他栎共368株,总蓄积为42立方米,总出材26立方米(其中马尾松蓄积33立方米,出材21立方米;其他栎蓄积9立方米,出材5立方米)。根据《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我县目前林木价格标准为:松、 (略) 场均价为500元每立方米,陈健满滥伐林木价值为*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1104株。罚款*元 2024/4/17 2024/10/17 2027/4/17 藤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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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柱建 自然人 林罚决字[2024]第103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2022年10月25日,藤县林政资源稽查队工作人员对森林督查图斑(39号)核查发现,藤县大黎镇朝林村村民江柱建、和平镇思源村村民陈永健两人于2022年10月25日,藤县林政资源稽查队工作人员对森林督查图斑(39号)核查发现,藤县大黎镇朝林村村民江柱建、和平镇思源村村民陈永健两人于2021年10月在藤县东荣镇坡头村“赤岭冲”(地名)超出林木采伐证许可范围采伐林木。经鉴定,江柱建、陈永健超证采伐尾叶桉434株,蓄积为28立方米,出材21立方米。2023年12月29,藤 (略) 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藤检刑不诉〔2023〕48号),认为:江柱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柱建不起诉(陈永健另案处理)。2024年1月18日,藤 (略) 向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藤检刑行意〔2024〕4号),要求我局对江柱建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有关规定,应处以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即*元。但是,鉴于本案中滥伐林木是江柱建、陈永健两人共同所为,经研究,拟责令江柱建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即1302株。同时拟对江柱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1302株。罚款*元 2024/5/16 2024/11/16 2027/5/16 藤县林业局
2 陈柱 自然人 林罚决字[2024]第104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藤县大黎镇祥江村村民陈柱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在大黎镇上荣村竹沙组“六谷”(地名)采伐林木。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林木采伐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陈柱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其他硬阔共146株,蓄积为10.14立方米,出材5.19立方米。根据《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我县目前林木价格标准为: (略) 场均价为500元每立方米,陈柱滥伐林木价值为259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438株。罚款*元 2024/5/16 2024/11/16 2027/5/16 藤县林业局
3 潘定生 自然人 林罚决字[2024]第111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藤县古龙镇陈平村村民潘定生于2024年2月在古龙镇陈平村北星组“北星顶”(地名)无证采伐林木。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林木采伐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潘定生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马尾松和其他软阔共77株,总蓄积为17.27立方米,总出材11.55立方米(其中马尾松蓄积15.87立方米,出材10.67立方米;其他软阔蓄积1.4立方米,出材0.88立方米)。根据藤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藤价认定[2024]74号)我县目前林木价格标准为:松、 (略) 场均价为330元每立方米,经计算,温仕达所滥伐林木价值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231株。罚款*.5元 2024/5/16 2024/11/16 2027/5/16 藤县林业局
4 陈爱艺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112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藤县平福乡平福村村民陈爱艺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在平福乡平福村古风组“白坟冲”(地名)采伐林木。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林木采伐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陈爱艺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马尾松和其他硬阔共15株,总蓄积为1.42立方米,总出材0.83立方米(其中马尾松蓄积0.54立方米,出材0.36立方米;其他硬阔蓄积0.88立方米,出材0.47立方米)。且林地在国家生态林试点补偿范围。根据《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我县目前林木价格标准为:松、 (略) 场均价为500元每立方米,陈爱艺滥伐林木价值为41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30株。罚款1245元 2024/5/16 2024/11/16 2027/5/16 藤县林业局
5 陈健满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2024]第059号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2023年5月7日,藤县林政资源稽查队工作人员对2022年森林督查图斑(270号)核查发现,藤县太平镇永良村村民陈健满于2021年7月在太平镇永良村思旺1组“社背界”(地名)采伐林木,且该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林木采伐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陈健满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马尾松和其他栎共368株,总蓄积为42立方米,总出材26立方米(其中马尾松蓄积33立方米,出材21立方米;其他栎蓄积9立方米,出材5立方米)。根据《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我县目前林木价格标准为:松、 (略) 场均价为500元每立方米,陈健满滥伐林木价值为*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其在次年造林季节补种树木1104株。罚款*元 2024/4/17 2024/10/17 2027/4/17 藤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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