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李国权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05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藤县藤州镇纯平村村民李国权于2022年11月在藤州镇纯平村梭塘组“黎碧山”(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建房。我局于2024年3月7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李国权占用林地面积为150平方米(折合0.23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139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2139元 | 2024/5/16 | 2024/11/16 | 2027/5/16 | 藤县林业局 |
2 | 曾文孔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06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藤县藤州镇纯平村村民曾文孔于2022年10月在藤州镇纯平村黎塘一组“火烧冲”(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建房。我局于2024年3月7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曾文孔占用林地面积为150平方米(折合0.23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800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2800元 | 2024/5/16 | 2024/11/16 | 2027/5/16 | 藤县林业局 |
3 | 李汉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07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略) 三堡镇新城街8号居民李汉于2024年3月在藤县国有小娘山林场“蓝青冲督”(地名)硬化林地建山坟,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汉占用林地面积为74平方米(折合0.11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5/16 | 2024/11/16 | 2027/5/16 | 藤县林业局 |
4 | 李木赞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13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藤县林政资源稽查队工作人员对2023年4期图斑(3030号)核查发现,藤县新庆镇均平村村民李木赞于2021年7月开始在新庆镇均平村独田组“票塘”(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建养猪场,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木赞占用林地面积为3277平方米(折合4.92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 2024/5/16 | 2024/11/16 | 2027/5/16 | 藤县林业局 |
5 | 王勋力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73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沿江大道附*号居民王勋力于2016年8月在藤县藤州镇白泥村“半岭”(地名)勾挖林地建铁皮棚,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王勋力占用林地面积为555平方米(折合0.83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5813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5550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李国权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05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藤县藤州镇纯平村村民李国权于2022年11月在藤州镇纯平村梭塘组“黎碧山”(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建房。我局于2024年3月7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李国权占用林地面积为150平方米(折合0.23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139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2139元 | 2024/5/16 | 2024/11/16 | 2027/5/16 | 藤县林业局 |
2 | 曾文孔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06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藤县藤州镇纯平村村民曾文孔于2022年10月在藤州镇纯平村黎塘一组“火烧冲”(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建房。我局于2024年3月7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曾文孔占用林地面积为150平方米(折合0.23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800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2800元 | 2024/5/16 | 2024/11/16 | 2027/5/16 | 藤县林业局 |
3 | 李汉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07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略) 三堡镇新城街8号居民李汉于2024年3月在藤县国有小娘山林场“蓝青冲督”(地名)硬化林地建山坟,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委托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汉占用林地面积为74平方米(折合0.11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2024/5/16 | 2024/11/16 | 2027/5/16 | 藤县林业局 |
4 | 李木赞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113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藤县林政资源稽查队工作人员对2023年4期图斑(3030号)核查发现,藤县新庆镇均平村村民李木赞于2021年7月开始在新庆镇均平村独田组“票塘”(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建养猪场,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木赞占用林地面积为3277平方米(折合4.92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 2024/5/16 | 2024/11/16 | 2027/5/16 | 藤县林业局 |
5 | 王勋力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073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沿江大道附*号居民王勋力于2016年8月在藤县藤州镇白泥村“半岭”(地名)勾挖林地建铁皮棚,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委托广西南宁 (略) 藤县分公司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王勋力占用林地面积为555平方米(折合0.83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5813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5550元 | 2024/4/1 | 2024/10/1 | 2027/4/1 | 藤县林业局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