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冰泉多多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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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冰泉多多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4〕东风07号

黑龙江冰泉多多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点击查看>>**

地址: 黑龙 (略) 东 (略) 55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

我局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生产废水未经污水处理站处理通过雨水井排放到外环境,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3月20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3月20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3月2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冰泉多多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3月2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冰泉多多 (略) ,证明内容:企业法人信息);

5.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3月2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冰泉多多 (略) ,证明内容: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3月2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冰泉多多 (略) ,证明内容:企业授权信息);

7.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3月20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委托佳木斯世纪 (略) 对黑龙江冰泉多多 (略) 开展废水监测)

8.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JYGJC-W*S0320)(提供时间:2024年3月2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世纪 (略) ,证明内容:样品污染物种类和浓度);

9.持证上岗合格证(提供时间:2024年3月2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世纪 (略) ,证明内容:采样人员资质信息);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 )(提供时间:2024年3月2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世纪 (略) ,证明内容:采样单位资质信息);

11.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3月20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12.位置图(提供时间:2024年3月20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位置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东风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4年3月27日接到告知书之日后,于2024年3月29日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以以下陈述理由认为自身无主观故意过错,罚款数额过高,申请减轻处罚金额:1. (略) 改造,因管理失误,未把洗衣机产生废水纳入到管道中,改造的不彻底;2.承认有排污行为但不是蓄意排污,不是为了逃避监管,目前已完成整改;3.衣服上会粘有生产时产生的粉尘,洗衣排水后,排水口有发酵现象,承认过失性排放非生产污水。你单位提出的理由及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说明无主观故意过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此申辩理由不予支持。由于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排查,对洗衣房入雨水井排口进行了封堵,整改态度积极,且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确认书》,主动减轻、消除排放水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符合《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规定中的 "一、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备从轻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1.情节:废水类别: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废水;行为情形: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2.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次;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有),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元整)(当事人符合《黑龙江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规定中的 "一、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已进行了从轻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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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4〕东风07号

黑龙江冰泉多多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点击查看>>**

地址: 黑龙 (略) 东 (略) 55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

我局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生产废水未经污水处理站处理通过雨水井排放到外环境,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3月20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3月20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3月2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冰泉多多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3月2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冰泉多多 (略) ,证明内容:企业法人信息);

5.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3月2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冰泉多多 (略) ,证明内容: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3月2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冰泉多多 (略) ,证明内容:企业授权信息);

7.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3月20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委托佳木斯世纪 (略) 对黑龙江冰泉多多 (略) 开展废水监测)

8.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JYGJC-W*S0320)(提供时间:2024年3月2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世纪 (略) ,证明内容:样品污染物种类和浓度);

9.持证上岗合格证(提供时间:2024年3月2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世纪 (略) ,证明内容:采样人员资质信息);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 )(提供时间:2024年3月2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世纪 (略) ,证明内容:采样单位资质信息);

11.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3月20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12.位置图(提供时间:2024年3月20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位置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东风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4年3月27日接到告知书之日后,于2024年3月29日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以以下陈述理由认为自身无主观故意过错,罚款数额过高,申请减轻处罚金额:1. (略) 改造,因管理失误,未把洗衣机产生废水纳入到管道中,改造的不彻底;2.承认有排污行为但不是蓄意排污,不是为了逃避监管,目前已完成整改;3.衣服上会粘有生产时产生的粉尘,洗衣排水后,排水口有发酵现象,承认过失性排放非生产污水。你单位提出的理由及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说明无主观故意过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此申辩理由不予支持。由于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排查,对洗衣房入雨水井排口进行了封堵,整改态度积极,且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确认书》,主动减轻、消除排放水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符合《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规定中的 "一、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备从轻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1.情节:废水类别: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废水;行为情形: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2.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次;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有),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元整)(当事人符合《黑龙江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规定中的 "一、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已进行了从轻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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