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7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评审批决定的公告安费诺宁德电子有限公司新能源柔性电路板生产项目宁德时代工程中心材料&产品测试车间升级改造项目
2024年5月17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评审批决定的公告安费诺宁德电子有限公司新能源柔性电路板生产项目宁德时代工程中心材料&产品测试车间升级改造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并对拟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环评审批意见公示后,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审批决定全文 |
1 | 安费诺(宁德) (略) 新能 (略) 板生产项目 | 宁东侨环评〔2024〕5号 | 2024年5月17日 | 见附件1 |
2 | 宁德时代工程中心材料&产品测试车间升级改造项目 | 宁东侨环评〔2024〕6号 | 2024年5月17日 | 见附件2 |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3-* | ||||
传 真:0593-* | ||||
通讯地址: (略) 东侨开发 (略) (略) 生态环境局15楼 邮 编:*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并对拟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环评审批意见公示后,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审批决定全文 |
1 | 安费诺(宁德) (略) 新能 (略) 板生产项目 | 宁东侨环评〔2024〕5号 | 2024年5月17日 | 见附件1 |
2 | 宁德时代工程中心材料&产品测试车间升级改造项目 | 宁东侨环评〔2024〕6号 | 2024年5月17日 | 见附件2 |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3-* | ||||
传 真:0593-* | ||||
通讯地址: (略) 东侨开发 (略) (略) 生态环境局15楼 邮 编:*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并对拟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环评审批意见公示后,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审批决定全文 |
1 | 安费诺(宁德) (略) 新能 (略) 板生产项目 | 宁东侨环评〔2024〕5号 | 2024年5月17日 | 见附件1 |
2 | 宁德时代工程中心材料&产品测试车间升级改造项目 | 宁东侨环评〔2024〕6号 | 2024年5月17日 | 见附件2 |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3-* | ||||
传 真:0593-* | ||||
通讯地址: (略) 东侨开发 (略) (略) 生态环境局15楼 邮 编:*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并对拟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环评审批意见公示后,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审批决定全文 |
1 | 安费诺(宁德) (略) 新能 (略) 板生产项目 | 宁东侨环评〔2024〕5号 | 2024年5月17日 | 见附件1 |
2 | 宁德时代工程中心材料&产品测试车间升级改造项目 | 宁东侨环评〔2024〕6号 | 2024年5月17日 | 见附件2 |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3-* | ||||
传 真:0593-* | ||||
通讯地址: (略) 东侨开发 (略) (略) 生态环境局15楼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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