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攸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的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四)精准发放补贴。明确发放对象,把握补贴要点,严格落实负面清单,保障补贴精准发放到户。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全县范围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街道)备案,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村组未发包土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另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
针对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问题(对象死亡、转换为公职人员等):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权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其承包耕地由所在集体组织收回,并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在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和依据。对已确权颁证到户的耕地,以上年度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根据中央和省下拨的补贴资金额度和补贴面积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种植作物的耕地按114元/亩的标准进行补贴。按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有资金结余的,优先用于双季稻生产补贴,补贴面积取2023年早稻、晚稻最小值,补贴对象为双季稻种植者。
(四)耕地地力保护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一是在耕地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各类苗圃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二是在耕地内,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改变用途的耕地。一是国家、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征收用于建设公共设施的耕地。 (略) 、铁路、房地产、配电站、水电站淹没区、村部用地等。二是公民、企业直接占用耕地建设房屋、厨房、厕所、杂物存储、厂房或其他用途的用地。
5.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不予补贴。
2018-2020年纳入种植结构调整工作任务范围的耕地,参照本方案中明确的补贴标准执行。对于新增莲子种植、草皮种植、 (略) 所征用的试验田等不予补贴。
三、补贴发放流程
(一)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在2024年5月15日前通过村村响、宣传车、海报、新媒体等形式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农户申报。农户在2024年5月20日前持户口本、身份证、“一卡通”账户等基础信息资料自行向村民小组组长申报,登记已确权颁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农户姓名、作物类型、负面清单等相关信息,村民小组组长逐户核实后,公示并提供证明材料,填报附件1。对村组未发包或农户暂未确权颁证到户的耕地由村组或农户提出申请,填报附件4,由所在村(社区)统一汇总后,向乡镇(街道)提出核实确认,经乡镇(街道)、村(社区)共同现场核实,进行“测量APP”勾图,并报乡镇(街道)备案,待耕地面积核实确认后,根据实际种植作物耕地情况,申请人向村民小组组长提出申报,填报附件1。
(三)村级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逐户核实相关信息,汇总填报附件2。核实后在村组微信群、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附件1、附件2及公示资料签字盖章后于2024年5月30日前报所在地乡镇(街道)。
(四)乡镇(街道)核实。根据各村(社区)上报面积,乡镇(街道)复核上报的申报面积、负面清单,并对本年度申报面积与上年度申报面积、三调面积、计税面积进行数据比对,同时对人员信息进行核查,核定无误后填报附件3,并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在乡镇(街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附件1、附件2、附件3及公示照片于2024年6月15日前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
(五)县级核发。由县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县财政局提供资金申报审批表、公示材料、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补贴发放汇总表等资料,并报攸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对录入数据进行程序性复核和公职人员申报数据比对后发放。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除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之外,其余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全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原则上于2024年6月30日前发放到位。发放完毕后,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应及时将本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 (略) 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四、职责分工
(一)乡镇(街道):负责核实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面积、成片良田转化为设施农业用地面积、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面积、2020年底前抛荒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图斑;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负责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经初审核定后抛荒1年以上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上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信息、国家耕地三调面积、耕地计税面积。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耕地面积数据及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图斑问题清单等有关资料。
(五)纪检、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整个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近三年死亡人员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攸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协同合作,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二)严格补贴政策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引导享受补贴的对象积极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耕地、提升地力,切实做到享受补贴的耕地不抛荒、地力不下降,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监管力度,依托相关科学技术、现代设备,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核实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协议签订备案、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直接从农户补贴存折(或补贴卡)中扣缴农业税费老欠、“一事一议”等费用。严格规范“一卡通”发放程序。严禁将补贴资金直接扣减用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险等应由农民自行缴纳的费用。
(三)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村组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规范村级惠农补贴公示工作,补贴数量和补贴对象通过村组微信群和“村务财政公开栏”公示。
(四)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为本次补贴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乡镇(街道)镇长(主任)为本次补贴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上报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负责,如出现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不真实、不准确,由乡镇(街道)直接经办人负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纪委监委进行问责处理。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上报的数据认真审核,如出现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严重不符,将提请纪委监委进行相应的问责处理。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并对耕地面积申报与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县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统筹在下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发放。
附件:1.乡镇(街道)村(社区) 组上年度实际种植农作物耕地面积汇总表
一审:旷进南
二审:何刘波
三审:周卫国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的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四)精准发放补贴。明确发放对象,把握补贴要点,严格落实负面清单,保障补贴精准发放到户。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全县范围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街道)备案,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村组未发包土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另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
针对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问题(对象死亡、转换为公职人员等):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权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其承包耕地由所在集体组织收回,并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在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和依据。对已确权颁证到户的耕地,以上年度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根据中央和省下拨的补贴资金额度和补贴面积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种植作物的耕地按114元/亩的标准进行补贴。按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有资金结余的,优先用于双季稻生产补贴,补贴面积取2023年早稻、晚稻最小值,补贴对象为双季稻种植者。
(四)耕地地力保护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一是在耕地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各类苗圃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二是在耕地内,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改变用途的耕地。一是国家、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征收用于建设公共设施的耕地。 (略) 、铁路、房地产、配电站、水电站淹没区、村部用地等。二是公民、企业直接占用耕地建设房屋、厨房、厕所、杂物存储、厂房或其他用途的用地。
5.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不予补贴。
2018-2020年纳入种植结构调整工作任务范围的耕地,参照本方案中明确的补贴标准执行。对于新增莲子种植、草皮种植、 (略) 所征用的试验田等不予补贴。
三、补贴发放流程
(一)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在2024年5月15日前通过村村响、宣传车、海报、新媒体等形式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农户申报。农户在2024年5月20日前持户口本、身份证、“一卡通”账户等基础信息资料自行向村民小组组长申报,登记已确权颁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农户姓名、作物类型、负面清单等相关信息,村民小组组长逐户核实后,公示并提供证明材料,填报附件1。对村组未发包或农户暂未确权颁证到户的耕地由村组或农户提出申请,填报附件4,由所在村(社区)统一汇总后,向乡镇(街道)提出核实确认,经乡镇(街道)、村(社区)共同现场核实,进行“测量APP”勾图,并报乡镇(街道)备案,待耕地面积核实确认后,根据实际种植作物耕地情况,申请人向村民小组组长提出申报,填报附件1。
(三)村级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逐户核实相关信息,汇总填报附件2。核实后在村组微信群、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附件1、附件2及公示资料签字盖章后于2024年5月30日前报所在地乡镇(街道)。
(四)乡镇(街道)核实。根据各村(社区)上报面积,乡镇(街道)复核上报的申报面积、负面清单,并对本年度申报面积与上年度申报面积、三调面积、计税面积进行数据比对,同时对人员信息进行核查,核定无误后填报附件3,并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在乡镇(街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附件1、附件2、附件3及公示照片于2024年6月15日前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
(五)县级核发。由县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县财政局提供资金申报审批表、公示材料、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补贴发放汇总表等资料,并报攸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对录入数据进行程序性复核和公职人员申报数据比对后发放。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除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之外,其余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全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原则上于2024年6月30日前发放到位。发放完毕后,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应及时将本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 (略) 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四、职责分工
(一)乡镇(街道):负责核实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面积、成片良田转化为设施农业用地面积、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面积、2020年底前抛荒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图斑;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负责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经初审核定后抛荒1年以上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上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信息、国家耕地三调面积、耕地计税面积。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耕地面积数据及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图斑问题清单等有关资料。
(五)纪检、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整个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近三年死亡人员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攸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协同合作,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二)严格补贴政策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引导享受补贴的对象积极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耕地、提升地力,切实做到享受补贴的耕地不抛荒、地力不下降,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监管力度,依托相关科学技术、现代设备,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核实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协议签订备案、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直接从农户补贴存折(或补贴卡)中扣缴农业税费老欠、“一事一议”等费用。严格规范“一卡通”发放程序。严禁将补贴资金直接扣减用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险等应由农民自行缴纳的费用。
(三)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村组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规范村级惠农补贴公示工作,补贴数量和补贴对象通过村组微信群和“村务财政公开栏”公示。
(四)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为本次补贴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乡镇(街道)镇长(主任)为本次补贴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上报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负责,如出现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不真实、不准确,由乡镇(街道)直接经办人负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纪委监委进行问责处理。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上报的数据认真审核,如出现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严重不符,将提请纪委监委进行相应的问责处理。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并对耕地面积申报与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日常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县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统筹在下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发放。
附件:1.乡镇(街道)村(社区) 组上年度实际种植农作物耕地面积汇总表
一审:旷进南
二审:何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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