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环克罚字〔2024〕4号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环克罚字〔2024〕4号
新 (略) :
法定代表人:张禹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U0HNQ1W
地址:新 (略) 克拉玛 (略) 8号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中缠绕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9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新 (略) 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新 (略) 生产中缠绕工序的收集挥发性有机物装置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2.?2024年4月10日,新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本案的违法主体为新 (略) 。
3.?2024年4月10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该笔录由新 (略) 法定代表人张禹愍确认签字,证实新 (略) 属于小型企业,生产场所位于居民区附近,2024年4月9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挥发性有机物装置未在密 (略) 疏于管理所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克罚告字〔2024〕5号)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克环克罚听告字〔202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于2024年4月19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一、我公司现有生产地址为原新 (略) ,新 (略) 自2008年就在该处从事玻璃钢生产经营活动,当时周边并无居民区, (略) 的生产项目,生产规模、工艺等均未发生变化。二、20 (略) 委托第 (略) 周边厂界非*烷总烃进行了自行检测,检测值均未超过《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限值,报告已上报贵局。三、我司作为招商引资企业,刚成立不久,运营经费紧张、面对高额罚款更是雪上加霜。四、我公司在贵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主动停产整改,对厂房进行全面密闭,并加强对人员的生态环境知识培训,截至 (略) 3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陈述意见一、二、三情况属实,但不作为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依据。陈述意见四根据我局后督察结果,你公司积极采取了生产设备周边增加密闭性塑料防护棚、更换污染治理设施风机电机等一系列整改措施,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法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之规定,经案件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30%执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万*仟*佰元整(*.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文明支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1247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乌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具有管辖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0日
新 (略) :
法定代表人:张禹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U0HNQ1W
地址:新 (略) 克拉玛 (略) 8号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中缠绕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9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新 (略) 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新 (略) 生产中缠绕工序的收集挥发性有机物装置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2.?2024年4月10日,新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本案的违法主体为新 (略) 。
3.?2024年4月10日,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该笔录由新 (略) 法定代表人张禹愍确认签字,证实新 (略) 属于小型企业,生产场所位于居民区附近,2024年4月9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挥发性有机物装置未在密 (略) 疏于管理所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克罚告字〔2024〕5号)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克环克罚听告字〔202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于2024年4月19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一、我公司现有生产地址为原新 (略) ,新 (略) 自2008年就在该处从事玻璃钢生产经营活动,当时周边并无居民区, (略) 的生产项目,生产规模、工艺等均未发生变化。二、20 (略) 委托第 (略) 周边厂界非*烷总烃进行了自行检测,检测值均未超过《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限值,报告已上报贵局。三、我司作为招商引资企业,刚成立不久,运营经费紧张、面对高额罚款更是雪上加霜。四、我公司在贵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主动停产整改,对厂房进行全面密闭,并加强对人员的生态环境知识培训,截至 (略) 3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陈述意见一、二、三情况属实,但不作为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依据。陈述意见四根据我局后督察结果,你公司积极采取了生产设备周边增加密闭性塑料防护棚、更换污染治理设施风机电机等一系列整改措施,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法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之规定,经案件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30%执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万*仟*佰元整(*.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文明支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1247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乌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具有管辖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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