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平新城南大街以西、吴郭街以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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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平新城南大街以西、吴郭街以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1)地块描述

临平新城南大街以西、吴郭街以北地 (略) 临平区南苑街道翁梅社区,地块四至范围:东至规划城南大街、南至规划吴郭街、西至规划民居、北至新塘河。根据《临平新城南大街以西、吴郭街以北地块建设项目规划条件》(2023年5月30日),地块用地面积*m2,规划用地类型为住宅用地(R21)。

根据地块历史卫星影像、人员访谈、现场踏勘、资料收集等了解,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居房、农田,小部分区域为翁梅社区家宴中心,无工业企业及家庭作坊,地块现状为闲置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浙政发〔2016〕47号),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居住用地等,本次规划调整为住宅用地(R21),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属于住宅用地(07);对应浙环发〔2021〕21号文中*类用地。因此,本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为后续开发利用提供相关依据。

(2)地块内污染识别情况

根据前期资料收集调查、现场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居房、农田,小部分区域为翁梅社区家宴中心,2011年之前地块内主要为农田和农居房,农田种植水稻;2011年开始地块内东南侧民居拆除,建成了翁梅社区家宴中心;2016年地块西侧开挖了一处水塘,深度约1m,用来种植荷花;2021年地块收储,水塘停止种植荷花,并进行了场地平整,平整多出的土方对池塘进行了填平,之后地块一直闲置至今。地块内历史上无工业企业及家庭作坊,无规模种植,无外来填土。地块内用地历史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在2010年至2012年之间,地块内进行了大棚种植。大棚种植可能会导致塑料棚膜中含有的塑化剂慢慢释放至地块表层土壤中。因此需要考虑地块内大棚种植历史对地块土壤造成污染的可能性。为了保证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未受大棚种植历史影响,针对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加测了三种常见的塑化剂: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邻苯二*酸*基苄酯。

(3)地块周边污染识别情况

相邻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农居房、工业企业等,根据企业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相邻地块可能对本地块产生污染影响的企业有 (略) ,主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

(4)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监测工作

根据前期资料收集调查、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本次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进行布点,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9个土壤采样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对照监测点位,共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44个(含4个平行样品);地块内共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3个,地块外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监测点位,共采集并送检地下水样品5个(含1个平行样品)。

2023年7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局临平分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组织召开了《临平新城南大街以西、吴郭街以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会,会议采用腾讯视频会议进行(会议号:908-721-456),基于样品检测指标全面性方面未达到评审要求,项目未能通过评审。2023年7月28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项目进行了补充采样,在原地下水水井共采集并送检地下水样品5个(含1个平行样品),针对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邻苯二*酸*基苄酯三个指标进行了补充检测。

2023年7月28日,我单位委托浙江 (略) 于原地下水水井进行重新洗井,并采集了地下水样品进行补充检测。

2023年12月8日, (略) 级质控单位对浙江 (略) 进行了实验室检查,并对地下水建井等过程提出了问题。为响应质控单位提出的问题,浙江 (略) 于2024年1月2日~5日,针对所有土壤样品和地下水样品进行了重新建井、取样、检测,检测报告及质控 (略) 级质控单位的复查。本报告中所有检测数据已最后一次采样检测为准。

(5)评价标准

本次调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R21),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所划分的第一类用地。因此,本次调查土壤环境质量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同时进行评价。

本次调查地块周边无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因此,本地块地下水质量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IV类标准进行评价,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参照《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6)调查结果分析

本次调查地块内各点位土壤样品所检测的各项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因此,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

地块内地下水受检样品除浊度、总硬度、硫酸盐超标外,其他指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 IV类水质标准限值,其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低于《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三种塑化剂指标均未检出。浊度为感官性指标,同时本次调查地块及周边地下水为非饮用水源,后期规划为住宅用地(R21),地下水不会被开采使用;地下水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根据风险评估,地下水中石油烃(C10-C40)健康风险未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详见地下水健康风险初步评估。

因此,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现状污染风险可接受,后续无需针对地下水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7)结论

临平新城南大街以西、吴郭街以北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本次初步调查可结束,后续无需针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地块满足第一类用地开发建设要求,可安全开发利用。

(1)地块描述

临平新城南大街以西、吴郭街以北地 (略) 临平区南苑街道翁梅社区,地块四至范围:东至规划城南大街、南至规划吴郭街、西至规划民居、北至新塘河。根据《临平新城南大街以西、吴郭街以北地块建设项目规划条件》(2023年5月30日),地块用地面积*m2,规划用地类型为住宅用地(R21)。

根据地块历史卫星影像、人员访谈、现场踏勘、资料收集等了解,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居房、农田,小部分区域为翁梅社区家宴中心,无工业企业及家庭作坊,地块现状为闲置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浙政发〔2016〕47号),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居住用地等,本次规划调整为住宅用地(R21),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属于住宅用地(07);对应浙环发〔2021〕21号文中*类用地。因此,本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为后续开发利用提供相关依据。

(2)地块内污染识别情况

根据前期资料收集调查、现场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居房、农田,小部分区域为翁梅社区家宴中心,2011年之前地块内主要为农田和农居房,农田种植水稻;2011年开始地块内东南侧民居拆除,建成了翁梅社区家宴中心;2016年地块西侧开挖了一处水塘,深度约1m,用来种植荷花;2021年地块收储,水塘停止种植荷花,并进行了场地平整,平整多出的土方对池塘进行了填平,之后地块一直闲置至今。地块内历史上无工业企业及家庭作坊,无规模种植,无外来填土。地块内用地历史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在2010年至2012年之间,地块内进行了大棚种植。大棚种植可能会导致塑料棚膜中含有的塑化剂慢慢释放至地块表层土壤中。因此需要考虑地块内大棚种植历史对地块土壤造成污染的可能性。为了保证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未受大棚种植历史影响,针对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加测了三种常见的塑化剂: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邻苯二*酸*基苄酯。

(3)地块周边污染识别情况

相邻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农居房、工业企业等,根据企业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相邻地块可能对本地块产生污染影响的企业有 (略) ,主要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

(4)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监测工作

根据前期资料收集调查、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本次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进行布点,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9个土壤采样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对照监测点位,共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44个(含4个平行样品);地块内共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3个,地块外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监测点位,共采集并送检地下水样品5个(含1个平行样品)。

2023年7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局临平分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组织召开了《临平新城南大街以西、吴郭街以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会,会议采用腾讯视频会议进行(会议号:908-721-456),基于样品检测指标全面性方面未达到评审要求,项目未能通过评审。2023年7月28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项目进行了补充采样,在原地下水水井共采集并送检地下水样品5个(含1个平行样品),针对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邻苯二*酸*基苄酯三个指标进行了补充检测。

2023年7月28日,我单位委托浙江 (略) 于原地下水水井进行重新洗井,并采集了地下水样品进行补充检测。

2023年12月8日, (略) 级质控单位对浙江 (略) 进行了实验室检查,并对地下水建井等过程提出了问题。为响应质控单位提出的问题,浙江 (略) 于2024年1月2日~5日,针对所有土壤样品和地下水样品进行了重新建井、取样、检测,检测报告及质控 (略) 级质控单位的复查。本报告中所有检测数据已最后一次采样检测为准。

(5)评价标准

本次调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R21),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所划分的第一类用地。因此,本次调查土壤环境质量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同时进行评价。

本次调查地块周边无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因此,本地块地下水质量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IV类标准进行评价,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参照《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6)调查结果分析

本次调查地块内各点位土壤样品所检测的各项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筛选值。因此,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

地块内地下水受检样品除浊度、总硬度、硫酸盐超标外,其他指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 IV类水质标准限值,其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低于《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三种塑化剂指标均未检出。浊度为感官性指标,同时本次调查地块及周边地下水为非饮用水源,后期规划为住宅用地(R21),地下水不会被开采使用;地下水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根据风险评估,地下水中石油烃(C10-C40)健康风险未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详见地下水健康风险初步评估。

因此,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现状污染风险可接受,后续无需针对地下水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7)结论

临平新城南大街以西、吴郭街以北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本次初步调查可结束,后续无需针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地块满足第一类用地开发建设要求,可安全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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