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1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南安市溪美街道“三区两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1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南安市溪美街道“三区两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 (略) 溪美街道“三区两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11时—5月23日11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溪美街道“三区两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二、建设地点: (略) 溪美街道莲塘村
三、建设单位: (略) 溪美街道办事处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总投资为114.*元,主要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本次共修复2个图斑(图斑总面积约*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工程措施:建筑物拆除、浮石清理、挖穴补种、警示牌;植物措施;监测工程。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施工现场不设施工生活营地,施工人员均在附近民房租住,故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附近民房现有纳污系统,不单独外排;施工设备、机械及运输车辆的清洗废水拟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雨季淋溶水拟经雨水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因此,项目施工期无需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2废气
项目施工期扬尘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6.3噪声
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6.4固体废物
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场地清理等作业过程产生的废石、废渣等,拟全部运至指定的地方处理处置;拆除的建筑垃圾拟集中收集外运至指定的地方处理处置;隔油沉淀池油泥及沉渣拟经集中收集,暂存于临时设置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雨水沉淀池沉渣拟全部用于废弃矿山的回填。
项目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运营期项目区无废气、废水、噪声、固废产生。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 (略) 溪美街道“三区两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11时—5月23日11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溪美街道“三区两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二、建设地点: (略) 溪美街道莲塘村
三、建设单位: (略) 溪美街道办事处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总投资为114.*元,主要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本次共修复2个图斑(图斑总面积约*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工程措施:建筑物拆除、浮石清理、挖穴补种、警示牌;植物措施;监测工程。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施工现场不设施工生活营地,施工人员均在附近民房租住,故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附近民房现有纳污系统,不单独外排;施工设备、机械及运输车辆的清洗废水拟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雨季淋溶水拟经雨水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因此,项目施工期无需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2废气
项目施工期扬尘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6.3噪声
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6.4固体废物
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场地清理等作业过程产生的废石、废渣等,拟全部运至指定的地方处理处置;拆除的建筑垃圾拟集中收集外运至指定的地方处理处置;隔油沉淀池油泥及沉渣拟经集中收集,暂存于临时设置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雨水沉淀池沉渣拟全部用于废弃矿山的回填。
项目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运营期项目区无废气、废水、噪声、固废产生。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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