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高新区锂电池产业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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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高新区锂电池产业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编号:石大农水〔2024〕16号

项目

名称

石嘴山高新区锂电池产业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

建设

地点

石嘴山高新区锂电池产业园区, (略) 延伸段西至 (略) ,南至新建街停车场, (略) 北至 (略) ,南至 (略)

区域

评估

情况

开发区名称: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

自治区水利厅宁水审发〔2022〕23号2022年3月4日

水土

保持

方案

公开

情况

(略) 站:http://**_detail.html?id=*

起止时间:2024年1月24日-2024年2月5日

公众意见接受和处理情况:无

生产

建设

单位

名称: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T

地址: (略) 大武口区世纪大道566号

电子信箱:*@*63.com

法人代表:刘强联系电话:*××××

授权经办人姓名:马波联系电话:132××××1345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3037

生产

建设

单位

承诺

内容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为4.*元)。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审批

部门

许可

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的要求,准予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审批部门(盖章)

2024年2月28日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受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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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编号:石大农水〔2024〕16号

项目

名称

石嘴山高新区锂电池产业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

建设

地点

石嘴山高新区锂电池产业园区, (略) 延伸段西至 (略) ,南至新建街停车场, (略) 北至 (略) ,南至 (略)

区域

评估

情况

开发区名称: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

自治区水利厅宁水审发〔2022〕23号2022年3月4日

水土

保持

方案

公开

情况

(略) 站:http://**_detail.html?id=*

起止时间:2024年1月24日-2024年2月5日

公众意见接受和处理情况:无

生产

建设

单位

名称: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T

地址: (略) 大武口区世纪大道566号

电子信箱:*@*63.com

法人代表:刘强联系电话:*××××

授权经办人姓名:马波联系电话:132××××1345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3037

生产

建设

单位

承诺

内容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为4.*元)。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审批

部门

许可

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的要求,准予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审批部门(盖章)

2024年2月28日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受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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