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5号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5号
临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王*
地址:临泉县姜 (略) 变电所点击查看>>米
我局于202 (略) 年产*平方米树脂瓦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年产*平方米树脂瓦生产线建设项目主要经营树脂瓦、彩钢瓦生产、销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你公司于2021年11月开始建设,目前尚未建设完成,2023年 (略)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且已建设有生产厂房大约1900平方米,办公用房、职工用房约126平方米、生产设备及部分治污设施。
你公司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提出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问题的指导意见》(环政法〔2018〕85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投资额评估,确定你公司涉案项目投资额为*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临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临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事项:临 (略) 主体资格。
2.2024年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 (略) 生态环 (略) 年产*平方米树脂瓦生产线建设项目调查情况。
3.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8份。证明:你公司年产*平方米树脂瓦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及环评编制批复情况。
4.关于退回《临 (略) 年产*平方米树脂瓦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证明:你公司树脂瓦生产线项目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批复。
5.临 (略) 资产认定申请。证明:你公司提出资产认定申请。
6.安徽名居房 (略) 临泉分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证明:你公司建设情况及投资额认定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确认你公司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 2 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公司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设备安装阶段5%,罚款金额=41%×*×0.05=*.7元。 (略) 处罚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 址: (略) 临 (略) 238号
电 话: 0558—*
邮政编码: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月3月1日
临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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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
地址:临泉县姜 (略) 变电所点击查看>>米
我局于202 (略) 年产*平方米树脂瓦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年产*平方米树脂瓦生产线建设项目主要经营树脂瓦、彩钢瓦生产、销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你公司于2021年11月开始建设,目前尚未建设完成,2023年 (略)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且已建设有生产厂房大约1900平方米,办公用房、职工用房约126平方米、生产设备及部分治污设施。
你公司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提出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问题的指导意见》(环政法〔2018〕85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投资额评估,确定你公司涉案项目投资额为*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临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临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事项:临 (略) 主体资格。
2.2024年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 (略) 生态环 (略) 年产*平方米树脂瓦生产线建设项目调查情况。
3. (略) 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8份。证明:你公司年产*平方米树脂瓦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及环评编制批复情况。
4.关于退回《临 (略) 年产*平方米树脂瓦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证明:你公司树脂瓦生产线项目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批复。
5.临 (略) 资产认定申请。证明:你公司提出资产认定申请。
6.安徽名居房 (略) 临泉分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证明:你公司建设情况及投资额认定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确认你公司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 2 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公司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设备安装阶段5%,罚款金额=41%×*×0.05=*.7元。 (略) 处罚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 址: (略) 临 (略) 238号
电 话: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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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
2024月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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