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山东华丽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改性塑料颗粒项目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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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山东华丽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改性塑料颗粒项目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要求,经审查,2024年5月21日我局拟对山东 (略) 年产*吨改性塑料颗粒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5月21日-2024年5月23日(3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633-*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项目科

邮编:*

项目名称

年产*吨改性塑料颗粒项目

建设地点

莒县刘官庄镇高端塑料产业园区内

建设单位

山东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山东加 (略)

项目概况

本项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建设,购置立磨6台、气流磨6台、二级分级机6台、高速混料机30台、双螺杆挤出机30台、切粒机30台等设备,建成后年产改性塑料颗粒*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 响的对策和措施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略) (略) 配套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略) 。严禁项目污水直排周围环境。

2.重视和强化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有效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投料、粉磨、分级、混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熔融挤出产生的VOCs经带软帘的集气罩+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RCO)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一般控制区”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标准。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 II时段其他行业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VOCs单位产品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VOCs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NMH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标准限值。

项目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 (略) 。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减震等防噪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废包装材料、 (略) 、废滤袋收集后外运综合利用,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厂内暂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标准。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废活性炭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催化剂由厂家回收,贮存和处置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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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要求,经审查,2024年5月21日我局拟对山东 (略) 年产*吨改性塑料颗粒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5月21日-2024年5月23日(3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633-*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项目科

邮编:*

项目名称

年产*吨改性塑料颗粒项目

建设地点

莒县刘官庄镇高端塑料产业园区内

建设单位

山东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山东加 (略)

项目概况

本项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建设,购置立磨6台、气流磨6台、二级分级机6台、高速混料机30台、双螺杆挤出机30台、切粒机30台等设备,建成后年产改性塑料颗粒*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 响的对策和措施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略) (略) 配套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略) 。严禁项目污水直排周围环境。

2.重视和强化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有效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投料、粉磨、分级、混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熔融挤出产生的VOCs经带软帘的集气罩+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RCO)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一般控制区”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标准。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 II时段其他行业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VOCs单位产品排放量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VOCs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NMH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标准限值。

项目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 (略) 。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减震等防噪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废包装材料、 (略) 、废滤袋收集后外运综合利用,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厂内暂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标准。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废活性炭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催化剂由厂家回收,贮存和处置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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