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河流域小清河蓄滞洪区主动防洪工程黄良铁路桥涵改造工程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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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河流域小清河蓄滞洪区主动防洪工程黄良铁路桥涵改造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房山区长阳镇黄良铁路K11+503~K12+500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施工期:(1)生态:永临结合,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场地周围设置临时围挡;物料、弃土等集中存放,采取苫盖措施;施工前进行表土或剥离,集中堆放,并做好苫盖与洒水等养护措施,待施工结束后回填表土。对施工临时占地进行土地平整、植被恢复。(2)地表水: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清运。桥梁钻孔桩基础施工设置泥浆池、沉淀池,泥浆处理后循环使用。施工场地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浇洒抑尘或车辆冲洗。(3)声环境: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合理选择施工机械设备、设置施工围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选择运输线路。(4)大气环境:施工现场设置防尘土隔离围挡,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绿化。硬化施工场地,洒水清扫。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沉淀设施。物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细颗粒材料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加强车辆运输管理,运输易产尘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生活垃圾封闭式存放,日产日清,严禁焚烧废弃物。大风或重污染天气严禁产尘作业。加强施工机械设备及车辆养护,降低废气排放量。(5)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采用垃圾桶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建筑垃圾含有钢筋、砂石骨料等,可回收部分运往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综合利用,不可回收部 (略) 政指定地点堆填。桥梁施工期间产生的钻孔泥浆抽升至临时工场沉淀处理,出渣干化后运至北京城建 (略) 沙石料场。施工机械设备及车辆就近到附近汽车维修厂维护,产生的废机油由维修厂处理。运营期不通车,无新增污染物产生。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岳政新
联系电话:010-*
环评单位名称:中铁第 (略) (略)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房山区水务局

建设地点: (略) 房山区长阳镇黄良铁路K11+503~K12+500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施工期:(1)生态:永临结合,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场地周围设置临时围挡;物料、弃土等集中存放,采取苫盖措施;施工前进行表土或剥离,集中堆放,并做好苫盖与洒水等养护措施,待施工结束后回填表土。对施工临时占地进行土地平整、植被恢复。(2)地表水: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清运。桥梁钻孔桩基础施工设置泥浆池、沉淀池,泥浆处理后循环使用。施工场地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浇洒抑尘或车辆冲洗。(3)声环境: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合理选择施工机械设备、设置施工围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选择运输线路。(4)大气环境:施工现场设置防尘土隔离围挡,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绿化。硬化施工场地,洒水清扫。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沉淀设施。物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细颗粒材料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加强车辆运输管理,运输易产尘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生活垃圾封闭式存放,日产日清,严禁焚烧废弃物。大风或重污染天气严禁产尘作业。加强施工机械设备及车辆养护,降低废气排放量。(5)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采用垃圾桶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建筑垃圾含有钢筋、砂石骨料等,可回收部分运往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综合利用,不可回收部 (略) 政指定地点堆填。桥梁施工期间产生的钻孔泥浆抽升至临时工场沉淀处理,出渣干化后运至北京城建 (略) 沙石料场。施工机械设备及车辆就近到附近汽车维修厂维护,产生的废机油由维修厂处理。运营期不通车,无新增污染物产生。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岳政新
联系电话:010-*
环评单位名称:中铁第 (略) (略)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房山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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