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润然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木斯润然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4〕东风09号
佳木斯润然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MA1C37点击查看>>*?
地址: 黑龙 (略) 桦川县桦西工业 (略) 以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康*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在2024年4月15日前提交排污许可证2024年第一季度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4月2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4月2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2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润然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2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润然 (略) ,证明内容:企业法人信息);
5.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2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润然 (略) ,证明内容:企业排污许可证信息);
6.全国排 (略) -公开端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4月2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东风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4年5月11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1.情节:行为情形:未提交报告;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2.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次;3.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修正金额:*仟元整(¥90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仟元整(¥9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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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4〕东风09号
佳木斯润然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MA1C37点击查看>>*?
地址: 黑龙 (略) 桦川县桦西工业 (略) 以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康*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在2024年4月15日前提交排污许可证2024年第一季度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4月2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4月2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2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润然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2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润然 (略) ,证明内容:企业法人信息);
5.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4月2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润然 (略) ,证明内容:企业排污许可证信息);
6.全国排 (略) -公开端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4月2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东风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2024年5月11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1.情节:行为情形:未提交报告;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2.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次;3.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修正金额:*仟元整(¥90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仟元整(¥9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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