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迪尔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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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迪尔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4〕东风08号

黑龙江迪尔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看>>**

地址: (略) (略) 高新区中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

我局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黑龙江迪尔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黑龙江迪尔 (略) ,证明内容:企业法人信息);

5.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黑龙江迪尔 (略) ,证明内容: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黑龙江迪尔 (略) ,证明内容:企业授权信息);

7.《关于黑龙江迪尔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复函》(佳环建审〔2012〕123号)复印件(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环评信息);

8.现场照片(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9.位置图(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位置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3月 19 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东风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日接到告知书之日后,于**日提出听证意见,我局于**日收悉你单位提出的陈述意见,对于你单位提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已发生改变,仅需要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对原建设项目处罚“未验先投”存有异议。经**日我单位组织听证,由于法律变更,你单位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名录项目类别三十二项:分割、焊接、组装,该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非你单位申诉的环境影响登记表。考虑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为新的生态环境部规章,且其2021年调整后对企业管理更为宽松,且你单位变更已超过3年,目前验收已无实际意义,也会加重你单位负担。按照相关指导案例指导思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已经依法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改为不需要进行环评办理,因此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原来存在的“未验先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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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4〕东风08号

黑龙江迪尔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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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略) (略) 高新区中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高*

我局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黑龙江迪尔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黑龙江迪尔 (略) ,证明内容:企业法人信息);

5.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黑龙江迪尔 (略) ,证明内容: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黑龙江迪尔 (略) ,证明内容:企业授权信息);

7.《关于黑龙江迪尔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复函》(佳环建审〔2012〕123号)复印件(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环评信息);

8.现场照片(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9.位置图(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位置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3月 19 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东风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日接到告知书之日后,于**日提出听证意见,我局于**日收悉你单位提出的陈述意见,对于你单位提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已发生改变,仅需要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对原建设项目处罚“未验先投”存有异议。经**日我单位组织听证,由于法律变更,你单位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名录项目类别三十二项:分割、焊接、组装,该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非你单位申诉的环境影响登记表。考虑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为新的生态环境部规章,且其2021年调整后对企业管理更为宽松,且你单位变更已超过3年,目前验收已无实际意义,也会加重你单位负担。按照相关指导案例指导思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已经依法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改为不需要进行环评办理,因此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原来存在的“未验先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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