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捷传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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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捷传劳务有限公司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4〕9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杜之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1AGRM9W

地址: (略) 开州区岳溪镇当坝社区粮园街17号3单元附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4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略) 开州区岳溪镇九亭村的万达开高铁项目13标段2号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 (略) 建设的万达开高铁项目13标段2号搅拌站主要从事混凝土的生产,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排入五级沉淀池处理后进入污水沉淀池。在污水沉淀池设置一个排污口,未按照《 (略) 开县水功能区划修编报告》(2011年版)、《关于新建成都至达州 (略) 达州南(不含)至万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22〕78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4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4年4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熊兴卫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4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关于新建成都至达州 (略) 达州南(不含)至万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22〕78号);

6、《 (略) 开县水功能区划修编报告》(2011年版);

7、《情况说明》;

8、开州区水系图;

9、《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1AGRM9W;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4证明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排污口设置的批复规定;证据6、7、8证明岳溪河属于保护区;证据9证明违法主体是 (略) 。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部分由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部分由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 (略) 开州区岳溪镇人民政府和生态 (略) 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4月7日对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4〕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5月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4〕9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 (略) 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略) 建设的万达开高铁项目13标段2号搅拌站,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排入五级沉淀池处理后进入污水沉淀池,应当按照《 (略) 开县水功能区划修编报告》(2011年版)、《关于新建成都至达州 (略) 达州南(不含)至万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22〕78号)的规定,不得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而 (略) 擅自在位于保护区内的污水沉淀池设置一个排污口。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 (略)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的结果,在法定处罚额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略) 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略)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 (略) 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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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4〕9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杜之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1AGRM9W

地址: (略) 开州区岳溪镇当坝社区粮园街17号3单元附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4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略) 开州区岳溪镇九亭村的万达开高铁项目13标段2号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 (略) 建设的万达开高铁项目13标段2号搅拌站主要从事混凝土的生产,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排入五级沉淀池处理后进入污水沉淀池。在污水沉淀池设置一个排污口,未按照《 (略) 开县水功能区划修编报告》(2011年版)、《关于新建成都至达州 (略) 达州南(不含)至万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22〕78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4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3、2024年4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熊兴卫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4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关于新建成都至达州 (略) 达州南(不含)至万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22〕78号);

6、《 (略) 开县水功能区划修编报告》(2011年版);

7、《情况说明》;

8、开州区水系图;

9、《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1AGRM9W;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2、3、4证明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排污口设置的批复规定;证据6、7、8证明岳溪河属于保护区;证据9证明违法主体是 (略) 。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部分由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部分由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 (略) 开州区岳溪镇人民政府和生态 (略) 提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4月7日对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4〕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5月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4〕9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 (略) 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略) 建设的万达开高铁项目13标段2号搅拌站,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排入五级沉淀池处理后进入污水沉淀池,应当按照《 (略) 开县水功能区划修编报告》(2011年版)、《关于新建成都至达州 (略) 达州南(不含)至万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22〕78号)的规定,不得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而 (略) 擅自在位于保护区内的污水沉淀池设置一个排污口。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 (略)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的结果,在法定处罚额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略) 在本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略)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 (略) 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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