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岛北污水处理厂改造及配套管网工程涉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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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岛北污水处理厂改造及配套管网工程涉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略)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岛北污水处理厂改造 (略) 工程涉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收悉。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建设必要性

本工程的建设能够满足高新工业园区和白泉区块的污水处理需求, (略) 中心城区的污水系统布局, (略) 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略) 环境,因此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同意《报告》涉水内容

1.本工 (略) 跨河段共有10处,具体为5处牵引管,5处沉管形式跨越河道,涉及纵二河桩号K1+510、横二河桩号K1+798~K1+810段、纵三河桩号K1+850、横三河桩号K0+708~K0+835段、二期横三河桩号K0+885~K0+935段、K1+715、K2+350~2+375段、K3+165~3+190段、K4+165~K4+190段和二期纵五河桩号K0+150。

2.本工 (略) 位于河道管理保护范围的共有7处,涉及横二河桩号K0+563~K0+692段、二期横三河桩号K0+874~K0+885段、K0+935~K1+041段、K1+440~K1+715段、K2+261~K2+350段、 K2+375~K2+397段、K3+027~K3+165段、K3+190~K3+210段、 K4+115~K4+165段、K4+190~K4+211段和二期纵五河桩号 K0+130~K0+477段管理保护范围。

三、同意《报告》涉水影响评价

1.本工程的管道布设以控规及水系规划为前提,所涉河道后期也无拓宽改造计划,项目的建设符合有关水利规划的总体要求;

2.涉水点管道均埋设于河底,不占用河道过水断面,不存在阻水情况,工程的事实不影响河道的行洪能力。

四、同意《报告》水域占补平衡评价

本工程涉水点管道均埋设于河底,不占用水域面积及水域容积,无需进行水域补偿。

五、同意《报告》对施工期的防洪评价

1.沉管施工过程中会对河道的护岸进行开挖,施工期会对河岸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2.本工程涉水点管道施工过程中不占用河道断面,施工期不会对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产生影响。

六、有关要求

1.你单位需无条件服从防汛应急调度,确保河道的安全运行。

2.涉水段施工资料及时交河道运管部门备案,日后若需进行

管道的维修养护,你单位需加强与运管部门的对接沟通,避免造

成水利工程的破坏。

3.施工期间加强对河道的沉降位移监测,禁止在河坎堆物,

严禁向河道排放生产生活污水,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

物,以利于河道的安全运行。

4.若涉及的河道后期需进行清淤、加固、拓宽、综合治理等,

你单位需无条件配合,必要时无条件迁移、拆除。在水工程施工

期间,自行做好管道的安全保护措施,避免水利工程施工造成管

道破坏。

5.施工过程中对河岸的开挖破坏,应在施工完成后恢复至原河道断面。

6.工程建设期间,应接受高新区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届时你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参与验收。


(略) 水利局

2024年5月20日

附件:舟水许〔2024〕18号关于岛北污水处理厂改造及配套管网工程涉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pdf

(略)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岛北污水处理厂改造 (略) 工程涉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收悉。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建设必要性

本工程的建设能够满足高新工业园区和白泉区块的污水处理需求, (略) 中心城区的污水系统布局, (略) 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略) 环境,因此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同意《报告》涉水内容

1.本工 (略) 跨河段共有10处,具体为5处牵引管,5处沉管形式跨越河道,涉及纵二河桩号K1+510、横二河桩号K1+798~K1+810段、纵三河桩号K1+850、横三河桩号K0+708~K0+835段、二期横三河桩号K0+885~K0+935段、K1+715、K2+350~2+375段、K3+165~3+190段、K4+165~K4+190段和二期纵五河桩号K0+150。

2.本工 (略) 位于河道管理保护范围的共有7处,涉及横二河桩号K0+563~K0+692段、二期横三河桩号K0+874~K0+885段、K0+935~K1+041段、K1+440~K1+715段、K2+261~K2+350段、 K2+375~K2+397段、K3+027~K3+165段、K3+190~K3+210段、 K4+115~K4+165段、K4+190~K4+211段和二期纵五河桩号 K0+130~K0+477段管理保护范围。

三、同意《报告》涉水影响评价

1.本工程的管道布设以控规及水系规划为前提,所涉河道后期也无拓宽改造计划,项目的建设符合有关水利规划的总体要求;

2.涉水点管道均埋设于河底,不占用河道过水断面,不存在阻水情况,工程的事实不影响河道的行洪能力。

四、同意《报告》水域占补平衡评价

本工程涉水点管道均埋设于河底,不占用水域面积及水域容积,无需进行水域补偿。

五、同意《报告》对施工期的防洪评价

1.沉管施工过程中会对河道的护岸进行开挖,施工期会对河岸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2.本工程涉水点管道施工过程中不占用河道断面,施工期不会对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产生影响。

六、有关要求

1.你单位需无条件服从防汛应急调度,确保河道的安全运行。

2.涉水段施工资料及时交河道运管部门备案,日后若需进行

管道的维修养护,你单位需加强与运管部门的对接沟通,避免造

成水利工程的破坏。

3.施工期间加强对河道的沉降位移监测,禁止在河坎堆物,

严禁向河道排放生产生活污水,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

物,以利于河道的安全运行。

4.若涉及的河道后期需进行清淤、加固、拓宽、综合治理等,

你单位需无条件配合,必要时无条件迁移、拆除。在水工程施工

期间,自行做好管道的安全保护措施,避免水利工程施工造成管

道破坏。

5.施工过程中对河岸的开挖破坏,应在施工完成后恢复至原河道断面。

6.工程建设期间,应接受高新区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届时你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参与验收。


(略) 水利局

2024年5月20日

附件:舟水许〔2024〕18号关于岛北污水处理厂改造及配套管网工程涉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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