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阳县佳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只电池塑料壳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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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阳县佳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只电池塑料壳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函

审批意见: 青环管(2024)22号

青阳县 (略) :

你公司报来的《青阳县 (略) 年产5000万只电池塑料壳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本次工程建设单位为青阳县 (略) ,本项 (略) (略) 青阳县*桥镇*桥村,总投资3500万元。本项目技改后不新增土地, (略) 现有土地25亩和基础设施,在现有年产3000万只电池塑料壳生产线的基础上,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注塑生产线,新增注塑机20台,机械手20台,粉碎机1台,真空泵2台、料桶5只,并更新淘汰老旧设备,优化工艺流程,降低单位能耗;同时对整个生产系统进行环保改造,本技改完成后可实现年产5000万只电池塑料壳的生产能力。青阳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会于**日以青科经信技改〔2023〕33号文对青阳县 (略) 年产5000万只电池塑料壳技术改造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308-*-07-02-*。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标准限值;本项目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RCO)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恶臭气体苯*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及表2中排放标准值。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厂区防渗化粪池处理达到*桥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排入*桥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3、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生产和运输。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外售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边角料、不合格品收集后破碎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固废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或改(扩)建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2、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和总量控制要求。应关注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环境敏感建筑变化,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不超过1.1吨/年、烟(粉)尘不超过0.001吨/年。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将《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六、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投入试生产前向我局报备,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公 章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批意见: 青环管(2024)22号

青阳县 (略) :

你公司报来的《青阳县 (略) 年产5000万只电池塑料壳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本次工程建设单位为青阳县 (略) ,本项 (略) (略) 青阳县*桥镇*桥村,总投资3500万元。本项目技改后不新增土地, (略) 现有土地25亩和基础设施,在现有年产3000万只电池塑料壳生产线的基础上,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注塑生产线,新增注塑机20台,机械手20台,粉碎机1台,真空泵2台、料桶5只,并更新淘汰老旧设备,优化工艺流程,降低单位能耗;同时对整个生产系统进行环保改造,本技改完成后可实现年产5000万只电池塑料壳的生产能力。青阳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会于**日以青科经信技改〔2023〕33号文对青阳县 (略) 年产5000万只电池塑料壳技术改造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308-*-07-02-*。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标准限值;本项目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RCO)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恶臭气体苯*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及表2中排放标准值。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厂区防渗化粪池处理达到*桥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排入*桥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3、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生产和运输。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外售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边角料、不合格品收集后破碎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固废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或改(扩)建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2、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和总量控制要求。应关注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环境敏感建筑变化,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不超过1.1吨/年、烟(粉)尘不超过0.001吨/年。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将《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六、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投入试生产前向我局报备,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公 章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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