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水利局关于核发光大环保能源陆川有限公司陆川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取水许可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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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水利局关于核发光大环保能源陆川有限公司陆川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取水许可证的函

玉水函〔2024〕17号

光大环保能源(*川)有限公司:

你公司*川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取水设施已建成投产。应你们申请,我局经现场复核,验收结论为合格,现核发取水许可证,批准年取水总量为52.*m3,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编号为:C*S2024-0001,有效期为:自2024年5月17日至2027年5月16日。

根据你公司设计垃圾焚烧发电单位发电用水量4.51m3/(MW·h)及2024年预计发电量*MW·h,以及厂区工作人员生活用水人均用水量190L/(d·人)及你单位预计数量95人, (略) 2024年度用水计划为53.*m3,其中自备水源取水量52.*m3、公共供水工程供水量0.*m3(含实验室等其它用水)。

请你公司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广西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加强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维护,落实《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要求,建立用水统计台账和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台账并及时动态更新,按要求在水利部“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录入季度、年度用水统计数据,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当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请于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取水延续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略) 水利局

2024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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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水函〔2024〕17号

光大环保能源(*川)有限公司:

你公司*川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取水设施已建成投产。应你们申请,我局经现场复核,验收结论为合格,现核发取水许可证,批准年取水总量为52.*m3,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编号为:C*S2024-0001,有效期为:自2024年5月17日至2027年5月16日。

根据你公司设计垃圾焚烧发电单位发电用水量4.51m3/(MW·h)及2024年预计发电量*MW·h,以及厂区工作人员生活用水人均用水量190L/(d·人)及你单位预计数量95人, (略) 2024年度用水计划为53.*m3,其中自备水源取水量52.*m3、公共供水工程供水量0.*m3(含实验室等其它用水)。

请你公司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广西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加强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维护,落实《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要求,建立用水统计台账和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台账并及时动态更新,按要求在水利部“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录入季度、年度用水统计数据,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当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请于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取水延续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略) 水利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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