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肿瘤放疗中心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肿瘤放疗中心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巴音郭楞蒙古自 (略) :
《关于审批<巴音郭楞蒙古自 (略) 肿瘤放疗中心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厅原则同意西安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135PMXY)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及其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从辐射防护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可行。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拟在巴音郭楞蒙古自 (略) (略) (略) 部肿瘤楼地下一层设置放疗中心,新增2间直线加速器机房(分别安装1台15MV的直线加速器和1台10MV的直线加速器)、1间后装机房(安装1台后装机,使用1枚192Ir放射源,活度为3.7×1011Bq,属Ⅲ类放射源)和2间CT模拟定位机房(安装2台CT模拟定位机,最大管电压均为140kV、最大管电流均为800mA)。本项目各设施机房及辅助用房面积为2500m2。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物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规章制度。
(二)严格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和《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要求落实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辐射工作场所应当具备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误照射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限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限值。
(三)切实做好人员培训工作。辐射防护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环境、工作场所和个人剂量监测,落实国家有关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体检规定,建立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
(五)做好突发辐射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做好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六)严格落实废旧放射源管理规定。切实按照《关于做好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7〕609号)要求做好废旧放射源的送贮工作。
四、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本批复只适用于以上核技术应用项目,其他如涉及非放射性污染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我厅委托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协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七、你院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别送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2024年4月30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 (略) :
《关于审批<巴音郭楞蒙古自 (略) 肿瘤放疗中心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厅原则同意西安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135PMXY)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及其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从辐射防护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可行。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拟在巴音郭楞蒙古自 (略) (略) (略) 部肿瘤楼地下一层设置放疗中心,新增2间直线加速器机房(分别安装1台15MV的直线加速器和1台10MV的直线加速器)、1间后装机房(安装1台后装机,使用1枚192Ir放射源,活度为3.7×1011Bq,属Ⅲ类放射源)和2间CT模拟定位机房(安装2台CT模拟定位机,最大管电压均为140kV、最大管电流均为800mA)。本项目各设施机房及辅助用房面积为2500m2。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物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规章制度。
(二)严格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和《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要求落实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辐射工作场所应当具备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误照射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管理限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限值。
(三)切实做好人员培训工作。辐射防护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环境、工作场所和个人剂量监测,落实国家有关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体检规定,建立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
(五)做好突发辐射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做好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六)严格落实废旧放射源管理规定。切实按照《关于做好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7〕609号)要求做好废旧放射源的送贮工作。
四、项目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本批复只适用于以上核技术应用项目,其他如涉及非放射性污染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我厅委托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协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七、你院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别送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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