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中建环能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含油废物资源化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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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中建环能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含油废物资源化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新疆中建环能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含油废物资源化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中建环能 (略) :

你公司《关于〈新疆中建环能 (略) 含油废物资源化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中建环能 (略) 含油废物资源化处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43′15.688″,北纬44°7′55.219″。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采用热相分离工艺年处理油基岩屑、含油污泥、油泥渣20万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包括新建3套处置规模均为8吨/小时的热相分离处理装置(一期建设2套,二期建设1套);2.储运工程,包括新建1座污水计量罐、2座回收油罐;3.公辅工程,包括新建排水、配电室、设备间、配电室、附属功能区等;4.环保工程,包括新建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治理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等。本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1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

二、根据乌鲁木齐湘永 (略) 编制的《新疆中建环能 (略) 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4〕63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4〕25号),该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热相分离处理装置供热系统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热相分离处理装置产生的不凝气分别送入各自供热系统与天然气掺烧,产生的燃烧废气应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防控措施,建立巡回检查、无组织排放源控制台账和信息反馈制度,采取密闭工艺,确保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完好有效。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浓度须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级处理”原则系统划分排水系统,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沉降分离设备排污水经污水处理装置采用“重力除油+溶气气浮装置+涡凹气浮装置+核桃壳过滤器+生物处理+二沉池+混凝沉淀池+机械过滤器”工艺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回收油罐区、装卸区、依托的油基岩屑贮存池、含油污泥、油泥渣贮存库等重点区域的防渗措施,提高防渗等级,加大防渗层厚度,增加防渗措施可靠性。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制定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方案,定期规范开展地下水质和土壤环境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污染事故。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项目还原土(废渣)应优先送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经检测达标后优先用于井场、内部道路铺垫;沉降分离底泥送热相分离设备处置,不外排;化验室残渣、废吨袋、废油桶、废机油按照固态、液态入窑危废的预处理方式预处理后投入水泥窑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一般工业固废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处理和管理。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加强日常生产运行管理,加强设备日常检修维护;加强罐区、装置区等重点区域检查,设置阻火、防爆、防雷、消防等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加强现有依托事故应急池的维护,保持应急池常空状态;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项目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

六、本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七、本项目应按照绿色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坚持动态调整,优化废物管理方案,实现废物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八、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九、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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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中建环能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含油废物资源化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中建环能 (略) :

你公司《关于〈新疆中建环能 (略) 含油废物资源化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中建环能 (略) 含油废物资源化处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43′15.688″,北纬44°7′55.219″。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采用热相分离工艺年处理油基岩屑、含油污泥、油泥渣20万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包括新建3套处置规模均为8吨/小时的热相分离处理装置(一期建设2套,二期建设1套);2.储运工程,包括新建1座污水计量罐、2座回收油罐;3.公辅工程,包括新建排水、配电室、设备间、配电室、附属功能区等;4.环保工程,包括新建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治理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等。本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1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

二、根据乌鲁木齐湘永 (略) 编制的《新疆中建环能 (略) 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4〕63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4〕25号),该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热相分离处理装置供热系统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热相分离处理装置产生的不凝气分别送入各自供热系统与天然气掺烧,产生的燃烧废气应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防控措施,建立巡回检查、无组织排放源控制台账和信息反馈制度,采取密闭工艺,确保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完好有效。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浓度须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级处理”原则系统划分排水系统,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沉降分离设备排污水经污水处理装置采用“重力除油+溶气气浮装置+涡凹气浮装置+核桃壳过滤器+生物处理+二沉池+混凝沉淀池+机械过滤器”工艺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回收油罐区、装卸区、依托的油基岩屑贮存池、含油污泥、油泥渣贮存库等重点区域的防渗措施,提高防渗等级,加大防渗层厚度,增加防渗措施可靠性。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制定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方案,定期规范开展地下水质和土壤环境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污染事故。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项目还原土(废渣)应优先送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经检测达标后优先用于井场、内部道路铺垫;沉降分离底泥送热相分离设备处置,不外排;化验室残渣、废吨袋、废油桶、废机油按照固态、液态入窑危废的预处理方式预处理后投入水泥窑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一般工业固废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处理和管理。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加强日常生产运行管理,加强设备日常检修维护;加强罐区、装置区等重点区域检查,设置阻火、防爆、防雷、消防等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加强现有依托事故应急池的维护,保持应急池常空状态;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项目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

六、本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七、本项目应按照绿色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坚持动态调整,优化废物管理方案,实现废物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八、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九、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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