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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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泽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会泽县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会财综〔2024〕3号

会泽县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综〔2024】16号)通知要求,现就分配下达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现将 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下达你县(市、区),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其中: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按照各县(市、区)2024年计划任务量测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典型示范县区予以补助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棚户区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三、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用于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小 (略) 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三)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 (略) (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以及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四、本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在30日内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分配下达,同时将绩效目标一并分解下达。

五、本次下达资金来源为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各地要严格按照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规定使用。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债务

-2

利息支出,并在年终全部支出。

六、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于确实难以形成支出的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范围内及时动态调整,避免应前期工作不充分导致资金闲置。

附件:1.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分配

2.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保障性租赁住房)

3.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老旧小区改造)

4.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城市危旧房改造)

附件:附件1.xlsx

附件2.xlsx




会泽县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会财综〔2024〕3号

会泽县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综〔2024】16号)通知要求,现就分配下达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现将 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下达你县(市、区),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其中: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按照各县(市、区)2024年计划任务量测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典型示范县区予以补助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棚户区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三、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用于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小 (略) 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三)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 (略) (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以及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四、本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在30日内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分配下达,同时将绩效目标一并分解下达。

五、本次下达资金来源为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各地要严格按照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规定使用。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债务

-2

利息支出,并在年终全部支出。

六、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于确实难以形成支出的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范围内及时动态调整,避免应前期工作不充分导致资金闲置。

附件:1.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分配

2.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保障性租赁住房)

3.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老旧小区改造)

4.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城市危旧房改造)

附件:附件1.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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