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静宁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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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关于静宁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的批复

静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审批<静宁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报告》(静工园管发〔2024〕58号)收悉。我厅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了技术评审,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区域概况

静宁工业园 (略) 静宁县位于八里镇、城关镇部分交叉区域。园区按照“核心引领区+辐射带动区”的“一区三园三辐射”规划建设,规划总面积6.48平方公里,规划期为2023年至2035年,其中近期为2023年至2025年,中期为2026年至2030年,远期为2031年至2035年。本次仅评估核心引领区,评估时段为规划近期中期,即2023年至2030年,评估范围面积为337.66公顷。评估期间建设过程中,土石方挖填总量524.*立方米,无借方无弃方,设计水平年确定为2031年。

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区域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337.66公顷。

(四)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区域综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5%。

(五)同意区域内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区域评估水土保持总投资3027.*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472.*元(其中园区管委会缴纳46.*元,入驻生产建设单位缴纳426.*元,符合免征条件的,由园区管委会或入驻生产建设单位按照实际情况申请免征)。

三、管委会及入驻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区域评估报告,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各入驻生产建设单位是园区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管委会应督促入驻生产建设单位严格按区域评估报告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统一对工业园区一定区域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测成果供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 (略) 水务局、静宁县水务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相关规定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调配利用的土石方要做好转运防护措施,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

(六)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工业园区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区域评估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报省水利厅审批。

五、区域评估方案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要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

六、工业园区内入驻项目,按照甘肃省水利厅印发的《推进甘肃省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细则》(甘水水保发〔2022〕426号)要求管理。



甘肃省水利厅

2024年5月15日

静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审批<静宁工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报告》(静工园管发〔2024〕58号)收悉。我厅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了技术评审,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区域概况

静宁工业园 (略) 静宁县位于八里镇、城关镇部分交叉区域。园区按照“核心引领区+辐射带动区”的“一区三园三辐射”规划建设,规划总面积6.48平方公里,规划期为2023年至2035年,其中近期为2023年至2025年,中期为2026年至2030年,远期为2031年至2035年。本次仅评估核心引领区,评估时段为规划近期中期,即2023年至2030年,评估范围面积为337.66公顷。评估期间建设过程中,土石方挖填总量524.*立方米,无借方无弃方,设计水平年确定为2031年。

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区域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337.66公顷。

(四)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区域综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5%。

(五)同意区域内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区域评估水土保持总投资3027.*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472.*元(其中园区管委会缴纳46.*元,入驻生产建设单位缴纳426.*元,符合免征条件的,由园区管委会或入驻生产建设单位按照实际情况申请免征)。

三、管委会及入驻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区域评估报告,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各入驻生产建设单位是园区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管委会应督促入驻生产建设单位严格按区域评估报告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统一对工业园区一定区域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测成果供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 (略) 水务局、静宁县水务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相关规定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调配利用的土石方要做好转运防护措施,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

(六)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工业园区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区域评估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报省水利厅审批。

五、区域评估方案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要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

六、工业园区内入驻项目,按照甘肃省水利厅印发的《推进甘肃省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细则》(甘水水保发〔2022〕426号)要求管理。



甘肃省水利厅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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