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鳌一龄生命品质改善中心核医学科项目
博鳌一龄生命品质改善中心核医学科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博鳌一龄生命品质改善中心核医学科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传真:*
通讯地址: (略) 美 (略) 105号 福利大厦核与辐射安全处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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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邮编:
博鳌一龄生命品质改善中心核医学科项目 | |
海南一龄 (略) " | |
(略) 中原镇排塘村委会 (略) 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 (略) 东侧 | |
吉 (略) | |
建设单位拟在博鳌一龄生命品质改善中心(原先行区综合服务中心1#楼)负一层停车场南侧进行改建成核医学科,建设1个*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核素18F),并配套使用1台PET/MR用于放射诊断;使用5枚密封放射源68Ge(均为Ⅴ类放射源)用于PET/MR校准。 | |
本项目核医学科各关注点辐射剂量率计算结果均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中的标准要求。 本项目核医学科护士(分装注射人员,2名)平均每人受到的附加年有效剂量最大为6×10-2mSv/a,核医学科技师(显像检查人员,2名)平均每人受到的附加年有效剂量最大为1.8mSv/a,均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2002)中规定的20mSv/a的标准限值要求,亦满足本次评价提出的辐射工作人员5mSv/a的约束限值要求。 本项目核医学科周围公众人员受到的附加年有效剂量最大为8.5×10-2mSv/a,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规定的1mSv/a的标准限值要求,亦满足本次评价提出的公众人员0.1mSv/a的约束限值要求。 博鳌一龄生命养护中心新建核医学科项目符合“实践正当性”要求,在严格落实本次评价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辐射环境管理措施的前提下,能够将项目带来的辐射影响控制在国家允许的标准范围之内,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从辐射环境保护的角度认为本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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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博鳌一龄生命品质改善中心核医学科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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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拟在博鳌一龄生命品质改善中心(原先行区综合服务中心1#楼)负一层停车场南侧进行改建成核医学科,建设1个*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核素18F),并配套使用1台PET/MR用于放射诊断;使用5枚密封放射源68Ge(均为Ⅴ类放射源)用于PET/MR校准。 | |
本项目核医学科各关注点辐射剂量率计算结果均满足《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中的标准要求。 本项目核医学科护士(分装注射人员,2名)平均每人受到的附加年有效剂量最大为6×10-2mSv/a,核医学科技师(显像检查人员,2名)平均每人受到的附加年有效剂量最大为1.8mSv/a,均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2002)中规定的20mSv/a的标准限值要求,亦满足本次评价提出的辐射工作人员5mSv/a的约束限值要求。 本项目核医学科周围公众人员受到的附加年有效剂量最大为8.5×10-2mSv/a,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规定的1mSv/a的标准限值要求,亦满足本次评价提出的公众人员0.1mSv/a的约束限值要求。 博鳌一龄生命养护中心新建核医学科项目符合“实践正当性”要求,在严格落实本次评价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辐射环境管理措施的前提下,能够将项目带来的辐射影响控制在国家允许的标准范围之内,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从辐射环境保护的角度认为本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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