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温环(泰)停建〔2024〕1号
柳善疆:
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4,住所:泰顺县大安乡柳埠村柳厝,经营场所:泰顺县龟湖镇合兴村龙垟。
我局于2024 年5月2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5月20日,根据信访投诉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泰顺县龟湖镇合兴村龙垟的柳善疆碎石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你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开工建设碎石加工项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
2.2024年5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碎石加工项目的情况;
3.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建设项目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的情况;
4.2024年5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碎石加工项目的情况;
5. (略) “三线一单”图1份,证明你建设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碎石加工项目属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如你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1日
温环(泰)停建〔2024〕1号
柳善疆:
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4,住所:泰顺县大安乡柳埠村柳厝,经营场所:泰顺县龟湖镇合兴村龙垟。
我局于2024 年5月2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5月20日,根据信访投诉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泰顺县龟湖镇合兴村龙垟的柳善疆碎石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你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开工建设碎石加工项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
2.2024年5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碎石加工项目的情况;
3.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建设项目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的情况;
4.2024年5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碎石加工项目的情况;
5. (略) “三线一单”图1份,证明你建设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碎石加工项目属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如你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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