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众电工有限公司大众光电器件测试仪、电动工具、激光仪器及配件制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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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众电工有限公司大众光电器件测试仪、电动工具、激光仪器及配件制造项目

项目名称:大众光电器件测试仪、电动工具、激光仪器及配件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吕四海洋经济开发区东区8号

建设单位: (略)

编制机构:苏 (略) (略)

编制人员:张大庆(**)

项目概况:

一、本项目位于吕四海洋经济开发区东区8号,企业利用自有厂房进行改扩建,购置塑料注塑成型机、贴片机、波峰焊、自动锡膏印刷机、数控车床和检测等设备进行光电器件测试仪、电动工具、激光仪器及配件的制造。项目用地面积15129平方米,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占总投资的1%。项目投产后形成年产塑料件750万套、电动工具整机500万套、激光仪器250万套、控制器500万个、铝壳400万套的生产能力。项目代码:2308-*-89-02-*。

二、经审,《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及环评结论可作为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依据,项目实施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项目的设计、运行须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着重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选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生产过程所需设备、生产工艺及产品须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政策,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2.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废水配建匹配的化粪池,经处理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须满足《 (略) 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及纳管标准后, (略) (略) 作深度处理。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

3.严格控制生产中无组织废气、粉尘的产生和排放,优化废气污染物治理方案,确保废气、粉尘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项目产污状况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

4. (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活性炭使用的通知》(通环办〔2023〕115号)要求及时进行活性炭“码上换”登记。

三、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或相应行业技术规范核定排放总量要求,排污许可证申领期间应完善排污总量指标核准。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建成后,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完成相关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验收或无证排污将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联系地址: (略) 行政审批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大众光电器件测试仪、电动工具、激光仪器及配件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吕四海洋经济开发区东区8号

建设单位: (略)

编制机构:苏 (略) (略)

编制人员:张大庆(**)

项目概况:

一、本项目位于吕四海洋经济开发区东区8号,企业利用自有厂房进行改扩建,购置塑料注塑成型机、贴片机、波峰焊、自动锡膏印刷机、数控车床和检测等设备进行光电器件测试仪、电动工具、激光仪器及配件的制造。项目用地面积15129平方米,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占总投资的1%。项目投产后形成年产塑料件750万套、电动工具整机500万套、激光仪器250万套、控制器500万个、铝壳400万套的生产能力。项目代码:2308-*-89-02-*。

二、经审,《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及环评结论可作为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依据,项目实施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项目的设计、运行须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着重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选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生产过程所需设备、生产工艺及产品须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政策,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2.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废水配建匹配的化粪池,经处理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须满足《 (略) 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及纳管标准后, (略) (略) 作深度处理。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

3.严格控制生产中无组织废气、粉尘的产生和排放,优化废气污染物治理方案,确保废气、粉尘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项目产污状况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

4. (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活性炭使用的通知》(通环办〔2023〕115号)要求及时进行活性炭“码上换”登记。

三、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或相应行业技术规范核定排放总量要求,排污许可证申领期间应完善排污总量指标核准。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建成后,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完成相关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验收或无证排污将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联系地址: (略) 行政审批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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