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嘉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机械医疗设备配件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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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嘉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机械医疗设备配件生产项目

项目名称:机械医疗设备配件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南阳镇合丰镇(租用南 (略) 闲置厂房1700m2

建设单位: (略) (略)

编制机构:淮安忘忧草 (略)

编制人员:郭达(**)

项目概况:

一、项目 (略) 南阳镇合丰镇(租用南 (略) 闲置厂房1700m2),依托现有生产车间,新增铝铸件生产线、铜铸件生产线及清理单元生产线,购置颗粒炉、电熔炉、混砂机、造型机、压铸机、抛丸机等相关设备,公辅工程、储运工程利用现有或部分新建,环保工程同步配套新建,项目建成后,整体形成年产医疗器械设备配件(铝铸件、铜铸件)1760吨的生产能力,项目已立项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312-*-89-01-*)。

二、项目的设计、建设及生产运营管理须认真落实《报告表》结论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以新带老”,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生产工艺、装备、能源消耗等指标须符合《铸造企业规范条件》(T/*)等产业政策相关要求,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或设备。

2.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生活废水经隔油池及化粪池处理后由镇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隔套冷却水及废气处理喷淋水循环补充回用,项目不得设置生产废水排放口,所有废水待具备污水处理厂接管条件后须接管排放,接管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和TP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标准要求。

3.严格控制各类无组织有机废气、粉尘及恶臭气体的产生与排放,优化工艺废气治理方案,确保废气、粉尘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收集及处理能力与项目产污状况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

4.合理总平布局及车间内布局设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有效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污染治理措施,高噪声源须远离厂界,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

5.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乱投、乱倒或非法转移。

联系地址: (略) 行政审批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机械医疗设备配件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南阳镇合丰镇(租用南 (略) 闲置厂房1700m2

建设单位: (略) (略)

编制机构:淮安忘忧草 (略)

编制人员:郭达(**)

项目概况:

一、项目 (略) 南阳镇合丰镇(租用南 (略) 闲置厂房1700m2),依托现有生产车间,新增铝铸件生产线、铜铸件生产线及清理单元生产线,购置颗粒炉、电熔炉、混砂机、造型机、压铸机、抛丸机等相关设备,公辅工程、储运工程利用现有或部分新建,环保工程同步配套新建,项目建成后,整体形成年产医疗器械设备配件(铝铸件、铜铸件)1760吨的生产能力,项目已立项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312-*-89-01-*)。

二、项目的设计、建设及生产运营管理须认真落实《报告表》结论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以新带老”,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生产工艺、装备、能源消耗等指标须符合《铸造企业规范条件》(T/*)等产业政策相关要求,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或设备。

2.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生活废水经隔油池及化粪池处理后由镇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隔套冷却水及废气处理喷淋水循环补充回用,项目不得设置生产废水排放口,所有废水待具备污水处理厂接管条件后须接管排放,接管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和TP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标准要求。

3.严格控制各类无组织有机废气、粉尘及恶臭气体的产生与排放,优化工艺废气治理方案,确保废气、粉尘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收集及处理能力与项目产污状况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

4.合理总平布局及车间内布局设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有效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污染治理措施,高噪声源须远离厂界,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要求。

5.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乱投、乱倒或非法转移。

联系地址: (略) 行政审批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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