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21号黄德科

内容
 
发送至邮箱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21号黄德科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21号(黄德科)

大中小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执责改〔2024〕21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黄德科

公民身份号码:XXX

住址: (略) 锦江区东御街XX号XX栋XX单位XX楼XX号

我队于2024年4月16日对中 (略) 重庆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中 (略) 重庆分公司建设有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土建工程03标渝北区玉峰山镇双井村弃土(渣)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一百零三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中的“其他”项,应该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按环评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并开展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发现,中 (略) 重庆分公司的弃土(渣)场项目在配套建设的污水等处理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上述行为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为中 (略) 重庆分公司该项目直接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项目直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的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渝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渝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20日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21号(黄德科)

大中小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执责改〔2024〕21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黄德科

公民身份号码:XXX

住址: (略) 锦江区东御街XX号XX栋XX单位XX楼XX号

我队于2024年4月16日对中 (略) 重庆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中 (略) 重庆分公司建设有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土建工程03标渝北区玉峰山镇双井村弃土(渣)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一百零三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中的“其他”项,应该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按环评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并开展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发现,中 (略) 重庆分公司的弃土(渣)场项目在配套建设的污水等处理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上述行为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为中 (略) 重庆分公司该项目直接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项目直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的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渝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渝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20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