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阳皓华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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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LA1K96F)上报的由河南 (略) 聂京花(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主持编制完成的《 (略) 年产*台/套智能家居终端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先进制造业开 (略) (略) 交叉口智能产业园,项目总占地面积9210.69m2,总建筑面积*.98m2,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元。该环评审批事项已在 (略) 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对各废气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11号、12号车间综合废气各自采用1套“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排放;11号、12号车间洁净间尾气通过1套“袋式除尘器+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关 (略) 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的要求。
2.废水。该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废水依托智能产业园内化粪池处理后, (略) (略) 排入滑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废水排放须满足《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标准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设置减振垫,减振垫采用优质橡胶为材料,减振垫每两年更换一次,高噪声设备应设置在厂房内,通过厂房进行隔声,适当安装消声器。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Ⅲ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废塑料、不合格品、废包装物等一般固体废物依托自建1座一般固废暂存间(40m2)暂存,定期外售相关单位合理利用;废PCB板、废化学品包装桶等危险废物依托自建1座危险废物暂存间(70m2)分类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B*-2023)要求。
(四)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规范施工行为,优化施工布置,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后及时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五)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排放量为0.4194吨/年、非*烷总烃0.8513吨/年、化学需氧量0.096吨/年、氨氮0.007吨/年。该项目所需主要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量从我县“十四五”期间减排量中解决,并满足本项目实际排放量两倍替代需要;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从我县“十四五”期间减排量中解决,满足本项目实际排放量等量替代需要。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区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区重新审核。
滑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23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
(略)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LA1K96F)上报的由河南 (略) 聂京花(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主持编制完成的《 (略) 年产*台/套智能家居终端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先进制造业开 (略) (略) 交叉口智能产业园,项目总占地面积9210.69m2,总建筑面积*.98m2,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元。该环评审批事项已在 (略) 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对各废气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11号、12号车间综合废气各自采用1套“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排放;11号、12号车间洁净间尾气通过1套“袋式除尘器+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关 (略) 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的要求。
2.废水。该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废水依托智能产业园内化粪池处理后, (略) (略) 排入滑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废水排放须满足《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标准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设置减振垫,减振垫采用优质橡胶为材料,减振垫每两年更换一次,高噪声设备应设置在厂房内,通过厂房进行隔声,适当安装消声器。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Ⅲ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废塑料、不合格品、废包装物等一般固体废物依托自建1座一般固废暂存间(40m2)暂存,定期外售相关单位合理利用;废PCB板、废化学品包装桶等危险废物依托自建1座危险废物暂存间(70m2)分类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B*-2023)要求。
(四)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规范施工行为,优化施工布置,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后及时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五)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排放量为0.4194吨/年、非*烷总烃0.8513吨/年、化学需氧量0.096吨/年、氨氮0.007吨/年。该项目所需主要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量从我县“十四五”期间减排量中解决,并满足本项目实际排放量两倍替代需要;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从我县“十四五”期间减排量中解决,满足本项目实际排放量等量替代需要。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区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区重新审核。
滑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23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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