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澄迈县财政局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澄迈县交通运局澄迈县农业农村局澄迈县水务局关于印发《澄迈县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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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澄迈县财政局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澄迈县交通运局澄迈县农业农村局澄迈县水务局关于印发《澄迈县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澄迈县财政局

?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澄迈县交通运局

澄迈县农业农村局 澄迈县水务局

关于印发《澄迈县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各有关企业单位:

?《澄迈县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实施方案》已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澄迈县财政局

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澄迈县交通运输局

澄迈县农业农村局

澄迈县水务局

2024年5月22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澄迈县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资源管理, (略) 场公平、公正、有序开发利用和供应管理秩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 则》《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 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勘 〔2022〕17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我县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建立健全砂石土监管机制, (略) (略) 公司资源调配 管理优势,有效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切实维护矿 产资源国家权益。

二、适用范围

砂石土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和地下矿产资源的国 家所有权不因其附着物(包括土地、海底、河床、底土等)的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本方案所称砂石土是指我县 行政辖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交通、水利、建筑、矿山治理修复、自然灾害治理、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非砂石土类生产矿山等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及施工期间因开挖、掘进、削坡、平整等所产生的砂石土资源。

三、处置原则

(一)建筑用砂石土资源是基础性矿产资源,工程建设项目采挖出来的砂石土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

(二)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及施工期 间,因工程需要对施工场地进行开挖、掘进、削坡、平整等所 产生的砂石土资源,无需办理采矿登记。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 可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外,剩余砂石资源应交由县政府依法处 置,处置收益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料不得擅自外运。

(三)港航疏浚等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海砂资源可参照执行,但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对有关海域疏浚物的处置要求。

(四)河道(湖泊、水库)疏浚等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河沙资源按水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五)耕地耕作层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推 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琼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要求执行。

(六)罚没的砂石土资源由县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另行处置。

?四、处置单位

海南 (略) 全资子公司海南 (略) 作为全县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工作。探索统一堆放、统一运输、统一加工处理、统一销售等的处置管理模式。 ??

处置管理单位应规范砂石土使用管理,对砂石土实行无偿收纳、有偿供给,在完成竞价、拍卖工作后,由处置管理单位与买方签订购销合同,竞价、拍卖所得的砂石土价款一次性足 额上缴至县级非税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管理费标准由处置管理单位另行报县政府批准。

处置管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流失等主体责任,公开、公平处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五、处置方式

(一)政府调拨。根据县政府指令,用于防汛、救灾、处险及财政出资公益性项目建设等。

(二)公开处置。处置管理单位核实剩余砂石相关数据及价值评估后,进入 (略) ,以市场公开竞价的方式处置。处置砂石资源评估价值小于*元或方量小于*立方米的,可直接公开竞价销售。

(三)对于难以公开处置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实行一事一议,由处置管理单位提请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六、处置流程

(一)告知。行政审批、水务、交通等部门应与处置管理 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或施工许可 等审批(备案)环节,核发审批(备案)许可时书面告知项目 业主在项目范围内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属于国有资产,除直接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外,剩余砂石土资源应交由指定的处置管理单位处置。

(二)申请。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需要处理剩余砂石土资源的,应向处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处置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土地权属证明(不动产登记证)、立项、施工许可证、施工设计方案、勘察报告、自用情况说明及工程自用承诺等材料, 由处置管理单位组织人员到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核查、登记、核 实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

(三)认定、核实与评估。处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等资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进行价值评估,按照《资产评估法》评估价值和参考评估价、 (略) 场价确定首次公开竞价 销售价格。

(四)处置方案审批与备案。处置管理单位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编制处置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县政府审批,方案审批通过后,报送县资规局及属地镇政府备存。

(五)公开竞拍。1.处置方案获批复后,进入 (略) 公开竞价销售。

?2.首次公开竞价销售未成交的,可降价至评估价的 90%进行公开交易;如果仍然不能成交,可降价至评估价的80%再次进行公开交易,还不能成交的,则需重新评估后按权限报批。

3.公开竞价销售成交后,由处置管理单位与中标竞买方签订合同,竞得人将成交价款上缴县财政专户。

(六)结算管理。竞拍的砂石土装车由处置管理单位负责,运输由竞得人自行承担。装载运输工作完结后,由处置管理单位与中标竞买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如实际成交量不超竞拍量的10%,应按实际成交量多退少补,如实际成交量超出竞拍量的10%,超出部分应重新处置。结算完成后,由县资规局向竞得人开具财政电子非税票据。

(七)运输管理。运输车容量必须符合国家交通运营的有关规定,处置管理单位对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七、统一收储

(一)临时堆放。因施工进度需要,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需要运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外堆放的,项目业主应向处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处置管理单位统一提供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运输车辆及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

(二)登记管理。运输过程,项目业主负责对运出砂石方量登记,并将相关记录台账报送处置管理单位;处置管理单位应负责对场地运进砂石土方量登记,建立记录台账,对项目所在地运出、临时堆放点运进砂石方量进行核对,防止偷采、倒卖 等违法行为。在剩余砂石土资源移交处置管理单位处置之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履行砂石土资源监督保管义务,确保剩余砂石土数量与土方平衡测算报告数量一致。

八、职责分工

(一)县资规局:加强我县砂石土料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对处置管理单位处置砂石土资源情况进行抽查、监管;指导处置管理单位对砂石土资源临时堆放点选址工作。

(二)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和砂石土资源处置过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设施等涉农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的监管,指导涉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砂石土资源移交处置管理单位处置,对发现的违法 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四)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处置管理单位对剩余砂石土等矿产资源处置收入的缴纳,指导管理费的预算安排,做好砂石土资源管理经费保障。

(五)县公安局:依法查处砂石土资源犯罪行为;及时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面砂石土运输车辆管控;负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乱停乱 放、沿途遗撒的运输剩余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车辆。 ?

(六)县住建局:负责 (略) 政( (略) 政给排水)项目建筑工地的砂石土资源监督,指导 (略) 政( (略) 政给排水)项目施工剩余砂石土资源移交处置管理单位处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七)县交运局:负责对交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及航道、港池采挖砂石土(含疏浚工程)的监管,指导交通、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剩余砂石土资源移交处置管理单位处置,负责加强对 货运企业的监管,对各生产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源头企业常态 化开展治超治限宣传检查工作。

(八)县税务局:负责依法依规对处置砂石土涉及相关税费进行征收。

(九)县水务局:负责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的监管,指导水务工程项目施工剩余砂石土资源移交处置管理单位处置,指导砂石土资源处置过程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十)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时,告知项目业主在项目范围内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属于国有资产,除直接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外,剩余砂石土资源应交由政府处置,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资源不得擅自外运。

(十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砂石土资源巡查监管,查处砂石土资源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略) 行为,对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采挖砂石土、未经依法处置擅自销售、转移砂石土资源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向项目主管部门通报。

(十二)县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中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指导处置管理单位对砂石土资源临时堆放点选址工作。

(十三)属地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辖区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采挖、运输、堆放砂石土资源的监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附件: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澄迈县财政局 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澄迈县交通运输局 澄迈县农业农村局 澄迈县水务局关于印发《澄迈县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澄迈县财政局

?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澄迈县交通运局

澄迈县农业农村局 澄迈县水务局

关于印发《澄迈县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含金安筹备组)、各有关企业单位:

?《澄迈县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实施方案》已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澄迈县财政局

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澄迈县交通运输局

澄迈县农业农村局

澄迈县水务局

2024年5月22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澄迈县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资源管理, (略) 场公平、公正、有序开发利用和供应管理秩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 则》《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 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勘 〔2022〕17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我县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建立健全砂石土监管机制, (略) (略) 公司资源调配 管理优势,有效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切实维护矿 产资源国家权益。

二、适用范围

砂石土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和地下矿产资源的国 家所有权不因其附着物(包括土地、海底、河床、底土等)的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本方案所称砂石土是指我县 行政辖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交通、水利、建筑、矿山治理修复、自然灾害治理、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非砂石土类生产矿山等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及施工期间因开挖、掘进、削坡、平整等所产生的砂石土资源。

三、处置原则

(一)建筑用砂石土资源是基础性矿产资源,工程建设项目采挖出来的砂石土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

(二)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及施工期 间,因工程需要对施工场地进行开挖、掘进、削坡、平整等所 产生的砂石土资源,无需办理采矿登记。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 可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外,剩余砂石资源应交由县政府依法处 置,处置收益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料不得擅自外运。

(三)港航疏浚等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海砂资源可参照执行,但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对有关海域疏浚物的处置要求。

(四)河道(湖泊、水库)疏浚等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河沙资源按水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五)耕地耕作层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推 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琼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要求执行。

(六)罚没的砂石土资源由县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另行处置。

?四、处置单位

海南 (略) 全资子公司海南 (略) 作为全县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工作。探索统一堆放、统一运输、统一加工处理、统一销售等的处置管理模式。 ??

处置管理单位应规范砂石土使用管理,对砂石土实行无偿收纳、有偿供给,在完成竞价、拍卖工作后,由处置管理单位与买方签订购销合同,竞价、拍卖所得的砂石土价款一次性足 额上缴至县级非税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管理费标准由处置管理单位另行报县政府批准。

处置管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流失等主体责任,公开、公平处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五、处置方式

(一)政府调拨。根据县政府指令,用于防汛、救灾、处险及财政出资公益性项目建设等。

(二)公开处置。处置管理单位核实剩余砂石相关数据及价值评估后,进入 (略) ,以市场公开竞价的方式处置。处置砂石资源评估价值小于*元或方量小于*立方米的,可直接公开竞价销售。

(三)对于难以公开处置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实行一事一议,由处置管理单位提请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六、处置流程

(一)告知。行政审批、水务、交通等部门应与处置管理 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或施工许可 等审批(备案)环节,核发审批(备案)许可时书面告知项目 业主在项目范围内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属于国有资产,除直接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外,剩余砂石土资源应交由指定的处置管理单位处置。

(二)申请。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需要处理剩余砂石土资源的,应向处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处置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土地权属证明(不动产登记证)、立项、施工许可证、施工设计方案、勘察报告、自用情况说明及工程自用承诺等材料, 由处置管理单位组织人员到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核查、登记、核 实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

(三)认定、核实与评估。处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等资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进行价值评估,按照《资产评估法》评估价值和参考评估价、 (略) 场价确定首次公开竞价 销售价格。

(四)处置方案审批与备案。处置管理单位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编制处置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县政府审批,方案审批通过后,报送县资规局及属地镇政府备存。

(五)公开竞拍。1.处置方案获批复后,进入 (略) 公开竞价销售。

?2.首次公开竞价销售未成交的,可降价至评估价的 90%进行公开交易;如果仍然不能成交,可降价至评估价的80%再次进行公开交易,还不能成交的,则需重新评估后按权限报批。

3.公开竞价销售成交后,由处置管理单位与中标竞买方签订合同,竞得人将成交价款上缴县财政专户。

(六)结算管理。竞拍的砂石土装车由处置管理单位负责,运输由竞得人自行承担。装载运输工作完结后,由处置管理单位与中标竞买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如实际成交量不超竞拍量的10%,应按实际成交量多退少补,如实际成交量超出竞拍量的10%,超出部分应重新处置。结算完成后,由县资规局向竞得人开具财政电子非税票据。

(七)运输管理。运输车容量必须符合国家交通运营的有关规定,处置管理单位对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七、统一收储

(一)临时堆放。因施工进度需要,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需要运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外堆放的,项目业主应向处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处置管理单位统一提供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运输车辆及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

(二)登记管理。运输过程,项目业主负责对运出砂石方量登记,并将相关记录台账报送处置管理单位;处置管理单位应负责对场地运进砂石土方量登记,建立记录台账,对项目所在地运出、临时堆放点运进砂石方量进行核对,防止偷采、倒卖 等违法行为。在剩余砂石土资源移交处置管理单位处置之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履行砂石土资源监督保管义务,确保剩余砂石土数量与土方平衡测算报告数量一致。

八、职责分工

(一)县资规局:加强我县砂石土料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对处置管理单位处置砂石土资源情况进行抽查、监管;指导处置管理单位对砂石土资源临时堆放点选址工作。

(二)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和砂石土资源处置过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设施等涉农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的监管,指导涉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砂石土资源移交处置管理单位处置,对发现的违法 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四)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处置管理单位对剩余砂石土等矿产资源处置收入的缴纳,指导管理费的预算安排,做好砂石土资源管理经费保障。

(五)县公安局:依法查处砂石土资源犯罪行为;及时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面砂石土运输车辆管控;负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乱停乱 放、沿途遗撒的运输剩余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车辆。 ?

(六)县住建局:负责 (略) 政( (略) 政给排水)项目建筑工地的砂石土资源监督,指导 (略) 政( (略) 政给排水)项目施工剩余砂石土资源移交处置管理单位处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七)县交运局:负责对交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及航道、港池采挖砂石土(含疏浚工程)的监管,指导交通、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剩余砂石土资源移交处置管理单位处置,负责加强对 货运企业的监管,对各生产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源头企业常态 化开展治超治限宣传检查工作。

(八)县税务局:负责依法依规对处置砂石土涉及相关税费进行征收。

(九)县水务局:负责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的监管,指导水务工程项目施工剩余砂石土资源移交处置管理单位处置,指导砂石土资源处置过程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十)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时,告知项目业主在项目范围内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属于国有资产,除直接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外,剩余砂石土资源应交由政府处置,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资源不得擅自外运。

(十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砂石土资源巡查监管,查处砂石土资源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略) 行为,对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采挖砂石土、未经依法处置擅自销售、转移砂石土资源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向项目主管部门通报。

(十二)县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中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指导处置管理单位对砂石土资源临时堆放点选址工作。

(十三)属地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辖区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采挖、运输、堆放砂石土资源的监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附件: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澄迈县财政局 澄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澄迈县交通运输局 澄迈县农业农村局 澄迈县水务局关于印发《澄迈县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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