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23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林恒科技有限公司胶辊生产项目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23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林恒科技有限公司胶辊生产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食品加工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5月23日-5月2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胶辊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上坂村上坂869号。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泉州南京大学环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上坂村上坂869号, (略) (略) 的空置厂房作为生产及办公用地,租用总建筑面积1000m2。项目预计年产胶辊*支,总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 (略) (略) 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标准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打磨、密炼工序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密炼、开炼、硫化废气经活性炭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颗粒物、非*烷总烃应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的排放限值;H2S、臭气浓度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的排放标准。涂胶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二级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的相应标准。
厂界无组织废气应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中排放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排放标准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废活性炭、废油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烟尘/粉尘、金属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胶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食品加工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5月23日-5月2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胶辊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上坂村上坂869号。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泉州南京大学环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上坂村上坂869号, (略) (略) 的空置厂房作为生产及办公用地,租用总建筑面积1000m2。项目预计年产胶辊*支,总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 (略) (略) 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标准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打磨、密炼工序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密炼、开炼、硫化废气经活性炭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颗粒物、非*烷总烃应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的排放限值;H2S、臭气浓度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的排放标准。涂胶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二级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的相应标准。
厂界无组织废气应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中排放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排放标准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废活性炭、废油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烟尘/粉尘、金属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胶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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