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土保持监督站关于湾子水厂高陵至临潼输配水管道工程等两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公告
西安市水土保持监督站关于湾子水厂高陵至临潼输配水管道工程等两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经技术审查,我站对湾子水厂高陵至临潼输配水管道工程、西安 (略) 项目(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请按相关 (略) 水土保持监督站查阅。公告期为发布之日起30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9-*( (略) 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029-*( (略) 水土保持监督站)
通讯地址: (略) 未 (略) 58号
邮 编:*
(略) 水土保持监督站
2024年5月10日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编制单位 | 建设地点 | 特邀专家 | 批复文号 | 批准时间 | 办理结果 |
湾子水厂高陵至临潼输配水管道工程 | (略) | 陕西金玉士铭 (略) | (略) 高陵区、临潼区、经开区 | 张军政 王继军 阳晓原 王 略 张 洋 | 市水保监发〔2024〕61号 | 2024.4.30 | 准予行政许可 |
西安 (略) 项目(二期) | 西安建筑科技 (略) | 陕西 (略) | (略) 周至县楼观镇 | 胡建军 韩 冰 李 敏 | 市水保监发〔2024〕63号 | 2024.5.8 | 准予行政许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经技术审查,我站对湾子水厂高陵至临潼输配水管道工程、西安 (略) 项目(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请按相关 (略) 水土保持监督站查阅。公告期为发布之日起30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9-*( (略) 政务中心水务局窗口)029-*( (略) 水土保持监督站)
通讯地址: (略) 未 (略) 58号
邮 编:*
(略) 水土保持监督站
2024年5月10日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编制单位 | 建设地点 | 特邀专家 | 批复文号 | 批准时间 | 办理结果 |
湾子水厂高陵至临潼输配水管道工程 | (略) | 陕西金玉士铭 (略) | (略) 高陵区、临潼区、经开区 | 张军政 王继军 阳晓原 王 略 张 洋 | 市水保监发〔2024〕61号 | 2024.4.30 | 准予行政许可 |
西安 (略) 项目(二期) | 西安建筑科技 (略) | 陕西 (略) | (略) 周至县楼观镇 | 胡建军 韩 冰 李 敏 | 市水保监发〔2024〕63号 | 2024.5.8 | 准予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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