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盱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工程耦合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江苏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盱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工程耦合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303-*-89-01-*
江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 (略) 盱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工程耦合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盱眙县古桑乡骚狗山现有厂址内,项目总投资约*元,技改项目不新增用地,主要建设内容为:在保障本区域生活垃圾处置、不影响生活垃圾焚烧炉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焚烧炉正常运行、不改变焚烧炉等主体工程内容前提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1台525t/d机械炉排炉进行一般工业固废的掺烧处理,一般工业固废最大掺烧量为125t/d(掺烧比例最大不超过23.8%);对焚烧炉烟气再循环管道进行改造,安装PNCR高分子脱硝系统。本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入炉量*吨的处理能力,项目二期总处理规模不变。
本项目处理对象仅为盱眙县内工业企业产生的、《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允许的一般工业固废(废纸、服装加工业产生的边角料等),不得接收其他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建筑垃圾、污泥等。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能耗、物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以上。
2.你单位应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做好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加强一般工业固废入场控制。合理 (略) 线,严格控制进厂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建立进厂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检测、分类、配*等过程管理,确保进厂固体废物的安全暂存和利用,避免出现二次污染。本项目优先处置生活垃圾,新增入炉一般工业固废需严格执行入厂标准、严格控制掺烧比例,在焚烧前须充分混合,避免对焚烧系统及后续烟气处理系统产生冲击。
3.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雨污排口均依托现有。化水站除盐水装置排水及锅炉排水全部回用于卸料大厅地面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冲洗用水、石灰调灰用水;渗滤液及卸料大厅地面和车辆冲洗水合并进入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工艺:混凝反应+沉淀+调节+高效厌氧反应+A/O+MBR+纳滤+SWRO,设置“芬顿反应+化学沉淀”作为备用系统;处理能力:250t/d)处理后全部回用(20%回喷至焚烧炉,13%回用于石灰调灰用水,67%进入工业水池用于辅机设备冷却用水和冷却塔循环用水);冷却塔排水部分(不低于40.75%)回用于调灰用水、 (略) 洒水、脱硫塔用水、飞灰固化用水、地坪冲洗用水、冲渣及炉渣冷却用水等,剩余部分与一体化净水装置反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合并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盱眙城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接管废水中总铅、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标准;回用水根据回用节点分别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2005)表1中“冷却用水”、“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和《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2020)表1中“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洗”标准。
4.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次技改项目主要依托二期现有焚烧烟气处理设施,增加PNCR高分子脱硝(炉内)、烟气再循环系统。焚烧炉焚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一氧化碳,氨,二噁英类,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砷、铅、铬、铜、锑、钴、锰、镍及其化合物)经管道收集至“SNCR脱硝(炉内)/PNCR高分子脱硝(炉内)+旋转喷雾吸收塔(半干式)+消石灰+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处理后通过8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危废仓库废气(颗粒物、氨、硫化氢)经管道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DA002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l计),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Cu+Mn+Ni计),二噁英类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表4排放限值,氟化氢(参照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批复限制;DA003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值。
飞灰固化产生的飞灰经密闭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消石灰、活性炭贮仓废气(颗粒物)分别经各自仓顶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仓顶出风口无组织排放;柴油储罐大小呼吸废气(NMHC)无组织排放;渗滤液调节池和ABR处理系统废气采用密闭加盖经各自管道收集至垃圾储坑,与垃圾坑废气经负压收集后作为焚烧炉助燃用一次空气(在全厂停炉检修期间,垃圾储坑内废气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主厂房排气孔无组织排放);实验室废气(氯化氢、硫酸雾、NMHC)均使用通风橱收集,收集后通过屋顶无组织排放。
厂区内VOCS(以NMHC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单位边界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颗粒物执行表3中“其他颗粒物”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5.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6.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严格遵守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炉渣送至盱眙绿富域 (略) 综合利用;飞灰及反应生成物(HW18)属于危险废物,在厂内稳定化处理,经检测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6.3条要求的送至盱眙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区进行填埋处置,不满足上述要求则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布袋(HW49)、废机油(HW08)、实验室废液(HW49)、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含废含油抹布和手套(HW49)、渗滤液处理站污泥(HW49)在本厂焚烧炉焚烧。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7.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污染防治分区防控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飞灰稳定化车间、氨水储罐区、柴油储存系统、循环水池、污水收集池、污 (略) 、事故池、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和其他涉及污染或腐蚀介质区域的防腐防渗处理。
8.严格执行《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固体废物焚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卫生管理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填埋处置技术标准》(DB32/T4076-2021)及《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依托现有厂区838.7m3应急事故池,完善应急设施建设。进一步健全污染事故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修订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现有项目以厂界为边界设置300m的卫生防护距离,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卫生防护距离不变。目前该防护距离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三、技改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65吨,COD≤28.1102/4.0301吨、氨氮≤2.8109/0.4030吨、总氮≤3.2241/1.2090吨、总磷≤0.1926/0.0403吨、SS≤12.0300/0.8060吨、总汞≤0.*/0.*吨、总镉≤0.*/0.*吨、总铬≤0.0041/0.0041吨、六价铬≤0.*/0.*吨、总砷≤0.*/0.*吨、总铅≤0.*/0.*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颗粒物≤18.63吨、二氧化硫≤123.227吨、氮氧化物≤369.682吨、氯化氢≤76.505吨、氟化氢≤2.348吨、一氧化碳≤148.072吨、氨≤9.92吨、汞及其化合物≤0.117吨、镉、铊及其化合物≤0.117吨、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1.1724吨、二噁英类≤0.223gTEQ。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颗粒物≤0.266吨,氨≤0.0376吨、硫化氢≤0.*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3-*-89-01-*
江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 (略) 盱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工程耦合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盱眙县古桑乡骚狗山现有厂址内,项目总投资约*元,技改项目不新增用地,主要建设内容为:在保障本区域生活垃圾处置、不影响生活垃圾焚烧炉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焚烧炉正常运行、不改变焚烧炉等主体工程内容前提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1台525t/d机械炉排炉进行一般工业固废的掺烧处理,一般工业固废最大掺烧量为125t/d(掺烧比例最大不超过23.8%);对焚烧炉烟气再循环管道进行改造,安装PNCR高分子脱硝系统。本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入炉量*吨的处理能力,项目二期总处理规模不变。
本项目处理对象仅为盱眙县内工业企业产生的、《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允许的一般工业固废(废纸、服装加工业产生的边角料等),不得接收其他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建筑垃圾、污泥等。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能耗、物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以上。
2.你单位应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做好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加强一般工业固废入场控制。合理 (略) 线,严格控制进厂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建立进厂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检测、分类、配*等过程管理,确保进厂固体废物的安全暂存和利用,避免出现二次污染。本项目优先处置生活垃圾,新增入炉一般工业固废需严格执行入厂标准、严格控制掺烧比例,在焚烧前须充分混合,避免对焚烧系统及后续烟气处理系统产生冲击。
3.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雨污排口均依托现有。化水站除盐水装置排水及锅炉排水全部回用于卸料大厅地面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冲洗用水、石灰调灰用水;渗滤液及卸料大厅地面和车辆冲洗水合并进入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工艺:混凝反应+沉淀+调节+高效厌氧反应+A/O+MBR+纳滤+SWRO,设置“芬顿反应+化学沉淀”作为备用系统;处理能力:250t/d)处理后全部回用(20%回喷至焚烧炉,13%回用于石灰调灰用水,67%进入工业水池用于辅机设备冷却用水和冷却塔循环用水);冷却塔排水部分(不低于40.75%)回用于调灰用水、 (略) 洒水、脱硫塔用水、飞灰固化用水、地坪冲洗用水、冲渣及炉渣冷却用水等,剩余部分与一体化净水装置反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合并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盱眙城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接管废水中总铅、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标准;回用水根据回用节点分别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2005)表1中“冷却用水”、“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和《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2020)表1中“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洗”标准。
4.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次技改项目主要依托二期现有焚烧烟气处理设施,增加PNCR高分子脱硝(炉内)、烟气再循环系统。焚烧炉焚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一氧化碳,氨,二噁英类,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砷、铅、铬、铜、锑、钴、锰、镍及其化合物)经管道收集至“SNCR脱硝(炉内)/PNCR高分子脱硝(炉内)+旋转喷雾吸收塔(半干式)+消石灰+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处理后通过8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危废仓库废气(颗粒物、氨、硫化氢)经管道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DA002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l计),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Cu+Mn+Ni计),二噁英类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表4排放限值,氟化氢(参照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批复限制;DA003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值。
飞灰固化产生的飞灰经密闭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消石灰、活性炭贮仓废气(颗粒物)分别经各自仓顶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仓顶出风口无组织排放;柴油储罐大小呼吸废气(NMHC)无组织排放;渗滤液调节池和ABR处理系统废气采用密闭加盖经各自管道收集至垃圾储坑,与垃圾坑废气经负压收集后作为焚烧炉助燃用一次空气(在全厂停炉检修期间,垃圾储坑内废气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主厂房排气孔无组织排放);实验室废气(氯化氢、硫酸雾、NMHC)均使用通风橱收集,收集后通过屋顶无组织排放。
厂区内VOCS(以NMHC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单位边界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颗粒物执行表3中“其他颗粒物”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5.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6.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严格遵守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炉渣送至盱眙绿富域 (略) 综合利用;飞灰及反应生成物(HW18)属于危险废物,在厂内稳定化处理,经检测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6.3条要求的送至盱眙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区进行填埋处置,不满足上述要求则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布袋(HW49)、废机油(HW08)、实验室废液(HW49)、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含废含油抹布和手套(HW49)、渗滤液处理站污泥(HW49)在本厂焚烧炉焚烧。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7.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污染防治分区防控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飞灰稳定化车间、氨水储罐区、柴油储存系统、循环水池、污水收集池、污 (略) 、事故池、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和其他涉及污染或腐蚀介质区域的防腐防渗处理。
8.严格执行《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固体废物焚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卫生管理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填埋处置技术标准》(DB32/T4076-2021)及《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依托现有厂区838.7m3应急事故池,完善应急设施建设。进一步健全污染事故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修订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现有项目以厂界为边界设置300m的卫生防护距离,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卫生防护距离不变。目前该防护距离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三、技改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65吨,COD≤28.1102/4.0301吨、氨氮≤2.8109/0.4030吨、总氮≤3.2241/1.2090吨、总磷≤0.1926/0.0403吨、SS≤12.0300/0.8060吨、总汞≤0.*/0.*吨、总镉≤0.*/0.*吨、总铬≤0.0041/0.0041吨、六价铬≤0.*/0.*吨、总砷≤0.*/0.*吨、总铅≤0.*/0.*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颗粒物≤18.63吨、二氧化硫≤123.227吨、氮氧化物≤369.682吨、氯化氢≤76.505吨、氟化氢≤2.348吨、一氧化碳≤148.072吨、氨≤9.92吨、汞及其化合物≤0.117吨、镉、铊及其化合物≤0.117吨、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1.1724吨、二噁英类≤0.223gTEQ。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颗粒物≤0.266吨,氨≤0.0376吨、硫化氢≤0.*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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