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5月6日—2024年5月1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第十师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5月6日—2024年5月1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5月6日—2024年5月17日我局对6个建设项目(不含海洋工程及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5月23日-2024年5月29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06-* 传真:0906-*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6号综合窗口)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1 | 十师环审〔2024〕10号 | |
2 | 十师环审〔2024〕11号 | |
3 | 十师环审〔2024〕12号 | |
4 | 十师环审〔2024〕13号 | |
5 | 十师环审〔2024〕14号 | |
6 | 十师环审〔2024〕15号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5月6日—2024年5月17日我局对6个建设项目(不含海洋工程及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5月23日-2024年5月29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06-* 传真:0906-*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6号综合窗口)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1 | 十师环审〔2024〕10号 | |
2 | 十师环审〔2024〕11号 | |
3 | 十师环审〔2024〕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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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十师环审〔2024〕14号 | |
6 | 十师环审〔2024〕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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