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河整治提升工程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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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河整治提升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霞云岭、佛子庄、河北、青龙湖、城关街道、琉璃河镇等
公示时间:2024-05-30
受理时间:2024-05-1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主要来自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及车辆废气等。(1)扬尘:土方及裸露场地采取覆盖、围挡措施;(2)施工机械及车辆废气:使用符合 (略) 现行标准的设备、车辆及油品,加强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2、废水:主要为施工车辆及机械设备的冲洗废水、导流基坑排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1)冲洗废水:冲洗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2)导流基坑排水:沉淀处理后达标入大石河。(3)生活污水: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至当地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3、噪声:施工作业区尽量远离村庄、民宅,车辆途径村庄禁止鸣笛;夜间不进行高噪声施工;在敏感 (略) 两端设标志牌或交通警示标志。4、固体废物:弃方运至当地消纳场;建 (略) 政建筑垃圾消纳场;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房山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焚烧处理。5、生态保护措施:安排在枯水期进行、减少施工水体扰动范围、尽量缩短施工工期。严格控制施工范围,避开植被茂盛区域,表土剥离,施工结束后恢复至原有生产水平;严禁私自扑杀野生动物;加强对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的培训和宣传。
公众参与情况:公参说明
联系人:钱新举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材地质工 (略)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房山区良 (略) *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房山区水务局

建设地点:霞云岭、佛子庄、河北、青龙湖、城关街道、琉璃河镇等
公示时间:2024-05-30
受理时间:2024-05-1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主要来自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及车辆废气等。(1)扬尘:土方及裸露场地采取覆盖、围挡措施;(2)施工机械及车辆废气:使用符合 (略) 现行标准的设备、车辆及油品,加强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2、废水:主要为施工车辆及机械设备的冲洗废水、导流基坑排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1)冲洗废水:冲洗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2)导流基坑排水:沉淀处理后达标入大石河。(3)生活污水: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至当地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3、噪声:施工作业区尽量远离村庄、民宅,车辆途径村庄禁止鸣笛;夜间不进行高噪声施工;在敏感 (略) 两端设标志牌或交通警示标志。4、固体废物:弃方运至当地消纳场;建 (略) 政建筑垃圾消纳场;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房山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焚烧处理。5、生态保护措施:安排在枯水期进行、减少施工水体扰动范围、尽量缩短施工工期。严格控制施工范围,避开植被茂盛区域,表土剥离,施工结束后恢复至原有生产水平;严禁私自扑杀野生动物;加强对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的培训和宣传。
公众参与情况:公参说明
联系人:钱新举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材地质工 (略)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房山区良 (略) *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房山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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